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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卖亲属财物 身陷囹圄后悔获刑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24 浏览:126
导读:常说“三岁定终身”,这实际上强调的是从小习惯的养成具有重要作用,甚至可能影响人的一生。如果从小养成小偷小摸的恶习,整日游手好闲,吃喝玩乐,没钱花就顺手牵羊,那这样的人生必定堪忧。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多次盗卖亲属财物 身陷囹圄后悔获刑

 【案情介绍】

  2009年10月,王某在给王某琳(系王某姑母)帮忙收废品期间,将王某琳放在抽屉里的2300元现金偷走,后由王某田(系王某爷爷)代为退还给王某琳。2010年某日下午,王某将王某平(系王某叔父)家的一台缝纫机(价值100余元)偷走卖掉,获得赃款40余元;2010年夏季某天下午,王某将王某平家中打面的一台马达(价值1000余元)偷走卖掉,获得赃款300元。2012年6月,王某将王某平家中的机动三轮车偷走,卖给了某废品收购店,获得赃款2050元。后该三轮车被其爷爷王某田以2050元赎回后返还给王某平。2012年7月,王某将王某平家中的8袋小麦偷走卖掉,获得赃款800余元。2012年12月,王某到王某平家中,再次将王某田赎回的机动三轮偷走卖掉,获得赃款1700元。几日后,王某将王某田家的大豆90余斤偷走卖掉,获得赃款170余元。2013年3月,王某盗窃王某田家的7袋玉米,获得赃款800余元。2013年5月16日,王某将王某田家的一包棉花(20余斤)偷走卖掉,获得赃款170余元。当日王某又到王某平家中,将其家中的一台洗衣机(价值600余元)偷走卖掉,得赃款100元。2013年6月,王某将王某平家中小麦偷走300余斤卖掉,获得赃款300余元。2014年夏天,王某分两次将王某平家中小麦500余斤偷走卖掉,获得赃款500余元。2014年12月19,王某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投案后,王某(未满十八周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小编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多次盗窃亲属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王某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根据王某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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