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在英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4年6月,王某与赵某带着女儿回到中国,居住在赵某父母家中。同年10月22日上午,王某与赵某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下午赵某准备带女儿出门时,被王某阻拦,二人随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持刀将赵某双侧胸背等多处刺伤,后在赵某的恳求下,下楼向邻居求救拨打“120”救治赵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颈部、双侧胸背部损伤系锐器所致,胸壁穿透伤致、两肺挫伤并血气胸,属轻伤二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指控。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与妻子赵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持刀故意伤害赵某身体健康,致赵某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王某在案发后能对赵某采取施救措施(向另据求救、拨打120),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并已取得赵某的谅解,在量刑时可以予以酌情考虑。因此,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