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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沉迷网络 抢劫筹钱获徒刑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07 浏览:126
导读: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其中对青少年的影响最大。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其智虑尚未发展成熟,容易沉迷于网络,迷失自我,甚至为此做出一些铤而走险的事。某初中生因沉迷网络,为了筹集上网费,竟伙同他人抢劫,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无知少年沉迷网络 抢劫筹钱获徒刑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11日凌晨,刘某在一家网吧内持钢管对同时在网吧上网的孟某进行殴打,并抢走现金50元,后挥霍。2014年12月13日凌晨5时30分左右,刘某又伙同王某、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后,去到另外一家网吧,持刀、钢鞭将在该网吧上网的张某叫出并对其进行殴打后,抢走现金85元挥霍。案发后,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经了解,刘某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家中共有五口人:奶奶、父母、本人和八岁的妹妹。刘某自幼随父母外出上学,父母在当地贩卖蔬菜,家里经济条件一般,但是对刘某非常溺爱。刘某不喜欢学习,成绩也不好,更是在上学期间迷恋上网逃学至网吧打游戏至少十余天,其父母发现之后直接买了电脑让其在家上网,并让刘某留级重读。期间刘某认识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经常与这些人一起外出,后又结伙抢劫。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小编评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35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应对刘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刘某案发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初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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