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不和,两人协议离婚,婚后女儿归女方抚养。离婚后,王某多次拖欠女儿的抚养费。2014年6月,孟某委托朋友吕某找人帮其讨要生活费及抚养费。2014年7月11日上午,吕某以包工程为由,将王某骗到郊区,后又与孟某一起强行将王某带至附近的一个山坡,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孟某向王某索要抚养费、离婚补偿费未果,遂对王某进行殴打并致伤,之后取走王某手机,以手机转账的方式向孟某银行卡转款63500元,并胁迫王某向孟某出具一张五十万元的欠条。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归案后,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王某的谅解。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本案中,孟某非法限制王某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法应该对孟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孟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