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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牵羊盗设备 案发判刑后悔迟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10 浏览:126
导读:酒后路过工程施工场地,见四下无人注意,一时起了邪念,四人竟合伙盗窃高速公路施工设备,最终被抓获归案,受到了法律制裁。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顺手牵羊盗设备 案发判刑后悔迟

 【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31日晚,赵某、钱某酒后回家路上,途经某工地时,见建筑工地无人看守,便商议将一台停放在高速路基上的铣刨机盗走变卖。随后两人将该设备推下路基,因设备过重,无法抬到车上运走,钱某便打电话叫来另外李某、孙某帮忙,后四人合伙将该铣刨机盗走。之后赵某、钱某再次返回施工工地盗窃钢筋时,被施工人员发现后逃跑。2014年12月2日,赵某、钱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主动退还了被盗窃财物,自愿认罪;同年12月10日,李某、孙某前往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铣刨机价值24266元。

 【法院判决】

  四人均无犯罪前科。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对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小编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钱某、李某、孙某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应对赵、钱、李、孙四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赵某、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赵某、钱某将盗窃财物主动退还,自愿认罪,取得了谅解;李某、孙某在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考虑到上述情节,且四人均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相关规定,对赵某、钱某可以从轻处罚,对李某、孙某应当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四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四人分别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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