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系酒桌上认识的朋友,双方自认为脾性相投,不久便成为了酒桌上的“知心朋友”,经常约着一起喝酒聊天。2015年12月27日凌晨,王某和李某在当地某夜市内喝酒时发生争执,李某持啤酒瓶朝王某头部击打一下,继而双方互相厮打。厮打中王某用摔烂的酒杯划伤李某头面部。经鉴定,李某右骨弓外段至右颧外侧创口构成轻伤二级、头顶部创口构成轻微伤、右耳根前创口构成轻微伤、右耳廓创口构成轻微伤、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自愿赔偿给李某2万元(已履行)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因为几句争执与李某发生厮打,且不计后果持已经摔烂的玻璃杯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该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王某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做出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