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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纠纷起冲突 冲动之下打警察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15 浏览:126
导读:酒壮怂人胆。三人酒后因打车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并对该司机大打出手,司机报警后,三人胆大包天竟对着出警的四名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四名民警均受伤。不但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还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判刑。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琐事纠纷起冲突 冲动之下打警察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22日晚,王某、张某、李某在距离某道路交叉口西200米处,因乘坐出租车与出租车司机刘某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当地派出所民警孟某、马某,协警赵某、钱某四人出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依法要求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王某、张某、李某三人不配合,并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殴打。经法医鉴定,民警孟某、马某,协警赵某、钱某四人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张某、李某三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三人均无犯罪记录。法院经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决王某、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李某罚金5000元。

 【小编评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张某、李某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应当按他们各自的情节依法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依法应对王某、张某、李某三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是考虑到三人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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