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系同窗。2015年9月28日下午,张某与朋友李某一同到王某住处找王某玩。当晚,王某招待二人外出吃晚饭,酒足饭饱后,三人又回到了王某租住房屋处。玩了一会儿扑克后,王某提出给他们玩一些“有意思的东西”。王某拿出以前吸剩下的冰毒先吸了几口,并表示冰毒吸着感觉很好,推荐他们要不要来两口,从未吸食过毒品的张某受到诱惑跟着吸了两口。两日后,张某又到王某住处使用王某的吸毒工具和毒品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
法院经审理,以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自己吸食毒品后宣扬吸食毒品的好处,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考虑到王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另外,结合《中华热门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