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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加油站 未遂获刑把牢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20 浏览:126
导读:受季节影响,自家经营的农机配件门店生意清冷,收入微薄,一时冲动竟动起了“抢劫”的念头。王某因收入大幅削减,竟乔装抢劫加油站,未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但被判罚金,还进了监狱,后悔不已。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持“枪”抢劫加油站 未遂获刑把牢坐

 【案情介绍】

  王某经营农机配件生意,日子起初还算过的去。2015年春节前夕,由于受季节影响生意冷清,手头拮据的王某想过一个“肥年”,遂产生了抢劫加油站的邪念。为实施抢劫计划,王某购买了大衣、帽子、口罩、手套和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2015年2月14日凌晨,王某驾驶黑色轿车到某加油站附近,将车停放在加油站对面人行道后,穿戴上大衣、帽子、口罩、手套,下车进入加油站,用仿真手枪威胁值班女青年杨某,迫使其打开营业室的门,交出保险柜的钥匙,之后又将杨某控制在更衣室内。由于保险柜需要两把钥匙方能打开,王某便在营业室内四处寻找。期间,被其关在更衣室的值班人员杨某趁机跳窗户逃跑后报警。王某发现杨某逃跑,担心被抓于是转头驾车逃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小编评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案情,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可以对王某减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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