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营农机配件生意,日子起初还算过的去。2015年春节前夕,由于受季节影响生意冷清,手头拮据的王某想过一个“肥年”,遂产生了抢劫加油站的邪念。为实施抢劫计划,王某购买了大衣、帽子、口罩、手套和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2015年2月14日凌晨,王某驾驶黑色轿车到某加油站附近,将车停放在加油站对面人行道后,穿戴上大衣、帽子、口罩、手套,下车进入加油站,用仿真手枪威胁值班女青年杨某,迫使其打开营业室的门,交出保险柜的钥匙,之后又将杨某控制在更衣室内。由于保险柜需要两把钥匙方能打开,王某便在营业室内四处寻找。期间,被其关在更衣室的值班人员杨某趁机跳窗户逃跑后报警。王某发现杨某逃跑,担心被抓于是转头驾车逃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案情,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可以对王某减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