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举案说法

高空坠物砸伤人 楼房业主共担责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25 浏览:126
导读:高空坠物是指从建筑上脱落的物品,这类物品从高空落下所带来的伤害巨大,对不特定主体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杨某在楼下服装店门口做生意,谁知被楼顶坠下的墙砖砸中,造成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平白无故受了灾,可却难以找到责任人。那么,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杨某又该找谁为自己的伤势承担责任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高空坠物砸伤人 楼房业主共担责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9日,杨某正在其租赁的服装店门口卖衣服,突然被从顶楼房檐脱落的墙砖砸中,当场晕倒在地,血流不止。经住院诊断,杨某三根肋骨骨折,头部外伤。事后,杨某与该栋楼业主交涉,要求业主对自己的受伤负责。但是,平日里熟悉的邻居们,这时候都避而不见,表示不是自己家的责任,拒绝为杨某的受伤承担责任。杨某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诸法院,要求该栋楼的实际所有者某居委会和24户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共同赔偿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887.33元。

 【小编评析】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此类情形的情况下,法律首先推定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想因此免责,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居委会和楼房内各户业主均无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该为杨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