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4日晚,张某、王某等人在某路口大排档吃夜宵。刘某也在该处吃饭,因看不惯张某等人将奔驰车停放在大排档侧边挡住了自己的路,遂与张某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期间,刘某用饭勺殴打张某,致其轻微伤,并用啤酒瓶将王某的黑色奔驰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张某的人身损害程度构。2014年9月17日,刘某与张某、王某二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王某奔驰轿车被损坏部分的修理费等合计人民币15000元,并得到了张某、王某二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某判处罚金5000元。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应对刘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鉴于案发后,刘某主动与张某、王某二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二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结合具体犯罪情节,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