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王某酒后回家途中,听见邻居孟某等人在议论其前几次醉酒后的丑态,怒从心起,遂上前打了孟某一耳光,二人随即发生争执。孟某的丈夫刘某闻讯前来阻止,王某见刘某前来,顺手拿起一把椅子往刘某头部砸去,致使刘某左眼部受伤。经鉴定,刘某左眼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5月25日,王某的家人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000元,取得刘某的谅解。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王某积极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