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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问题争执动手 致人轻伤终获刑罚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12 浏览:126
导读:现代社会,车辆已经成为了常见的代步工具。但是随着车辆越来越普遍,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路怒族”、“车位供不应求”、“天价车位”等。有时候会因为停车问题而产生争执,甚至更加严重的行为。王某因为赶着去超市买东西,不料因停车位置问题与超市员工起了争执,一时冲动竟将超市员工打伤,不仅需要赔偿相关医疗费用,还触犯了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停车问题争执动手 致人轻伤终获刑罚

 【案情介绍】

  王某系“70后”,为人豪爽,性格大方,但是脾气有些暴躁。2013年8月2日晚,王某开着面包车来到某超市门口,想到超市买些生活用品。因感觉时间已晚,害怕超市关门,王某慌乱间将面包车停在了超市验货口附近。超市工作人员李某看到停在超市验货口附近的车,认为会影响超市货物运送,便上前让王某把车子挪一下。二人交流过程中,因语气、言语有些不适当而就此争执起来。双方争执过程中,王某因一时冲动朝李某脸上连打两拳,其中一拳打在了李某鼻子上,将其鼻血打出。经鉴定,李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的哥哥与李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并当场履行完毕,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李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小编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案发后,王某亲属与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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