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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前科再行骗 故技重施获刑罚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13 浏览:126
导读:曾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出狱之后竟然故技重施,再次编造谎言诈骗他人。这类实施诈骗的行为不但应受刑法制裁,而且属于累犯,应当加重处罚。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诈骗前科再行骗 故技重施获刑罚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王某务工时结识了同在该处打工的李某。同年10月,王某以自己想做贩卖苹果生意和修车为由,骗得李某的信任,先后三次向李某借款600元、11000元、3000元,共计人民币14600元。在借得钱款后,王某便不再联系李某,将手机关机后潜逃。2015年5月20日,李某在某处务工时发现王某的踪迹,随即报警,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询问,李某被骗取的钱款已被王某挥霍一空。另查明,王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2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小编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依法应对王某从重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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