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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明知官司不能赢,为何还要接下杀人犯的案子,为他们辩护?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13 浏览:126
导读:我们知道。在一些故意杀人案件中,总有律师为犯罪分子进行辩护,在这样的情况为何已经毫无胜算的情况下却要为其辩护呢?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吧。

律师明知官司不能赢,为何还要接下杀人犯的案子,为他们辩护?

  主要原因律师只认钱,帮给钱那一方,明明是打不赢的官司还要接下来,有一次有一个律师被我骂了一顿,人家本身就没有钱了,还不起对方的钱,明摆的有白纸黑字的欠条,还说能赢,他还要帮人家代理,眼里只有代理费,哪管打得赢与打不赢! 被我臭骂一顿后,后来打电话给我,不代理了。

  打个比如,一个病人确诊了癌症为什么还要到医院里去接受治疗呢?道理是一样的,就是死也要有“尊严”的去死,要保证其得到辩护的权利,减少不是其犯罪的罪名和罪证,程序上也要公平,正义,基本的人权还要保证和体现。实际上许多事情就是一个过程,过程往往比结果更重要。包括生命其实也是一个过程。只有先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迟来的正义那不叫公正。

  有的刑辩律师确实缺失职业道德,但是更多的律师是有自己的道德和底线的,为嫌疑人辩护,是因为:1、不管嫌疑人是否杀人,首先,作为人,他在法律上是有被保障的辩护权的,为嫌疑人辩护,是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2、为嫌疑人辩护,也可以了解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是因为什么而杀人,法律是在社会发展中一点一点的完善,要从根本上去阻止残忍事情的发生,而不是以杀止杀。

  律师是八十年代开始出现的(解放前也有律师),是保障人权的需要,罪犯必须有律师为其辩护,否则这个判决就是不公正的! 当然为罪犯辩护不是为他的罪行辩护,而是为他的合法权益辩护,比如杀人犯,公诉人指控他杀二个人,罪犯只承认实际上杀一个人,那律师就要找出证据来辩护。比如是否精神病,律师就要找出对罪犯有利的证据,但是必须是真实的!不允许捏造。如果公诉人说的基本对头,那确实没什么可辩护的,只能代表当事人认罪伏法。

  在中国,如果你真的杀人了,对方没有证据,而你又和律师说了,你杀人的事实。这个律师就有权给你保密。并且给你做无罪辩护。律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说你是正在谋划杀人,并告诉了律师。律师必须要向公安局报案。不报案的话,这是违法的。

  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大部分律师也是为当事人负责的,但有部分律师丧失了道德底线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鼓动当事人打官司从中赚取费用。古人有云:不诤不讼!可今人动辄就打官司。请大家细想一想,打官司有赢家吗?拿经济纠纷为例,十万元标的官司既然赢了最终能拿回多少钱?而且还搭上人力物力,有的还就是没有偿还能力,一分钱也拿不回来!其他费用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倒不如宽限债务人待他有钱了有可能还多还一部分,你还交到一个朋友!

  跟赵医生一样,只要给钱,尽量帮你去治疗,癌症晚期也可以请医生治疗,减少痛苦而已。律师也一样,打不赢的官司,也要去争取,尽量往好的去,死缓和死刑本质都是要死,死缓可能就能有办法走出牢门,以前多见。法官也是人,尺度可以主观。再者本国法官和律师,哈哈,没判就达成一致,一起分完钱,哈哈。某些官司,律师也可以说算是中介。

  律师是一门职业不错,但是在职业上面维持生机的同时,不要脱轨出轨。最起码有做人的原则和职业的标准吧。就像农民种地一样也是一门职业。他们也有职业的标准,种什么粮食就在什么季节种一样,不能脱离季节试种吧。原则上是不允许他犯错的。犯错了一年什么收入也没有了。

  律师是社会上特殊职业,犯罪人与律师的关系也是一种雇佣关系,在正常的情况下(就是说不要作弊),犯罪人雇用了某个律师,这个律师受理了,他就不管犯罪人的对错,他都会给犯罪人作无罪辩护,因为他受雇于犯罪人(当然这其中包含了金钱和声誉,也是一个律师所要的),他就该为犯罪人尽责去做。

  很多人评论说,某个犯罪人是罪大恶极,律师为什么还为他辩护,甚至说这律师没有良心,没有道德,没有正义感,这说法就不符合逻辑了,己然是雇佣关系,受雇者就得尽力而为,反之这律师就是没有良心道德了,古言:得人钱财就得为人消灾啊! 讲个真实的案例:以前有个女子,他丈夫得病去世了,她又还很年轻,就想改嫁,但婆家极力反对,(这事在现在来说就不稀奇了,但在以前旧的传统观念就是不容的事了),因这事诉讼于公堂,这女子请了一个当时很有名的律师,这律师想了想就写了一张诉状:妾无貂蝉之美,父有董卓之心。叫女子呈给法官,法官看了,把它递给她家公看,她家公看了又气又急,说:随她去嫁了。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的职责是帮助委托人争取利益或避免损失。法律事实并不是当事人主观认为的事实,而是证据链证明的事实,而对相关证据的发掘整理解释是普通人短期内不足以胜任的工作。至于说律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那是通过司法系统中原被告双方律师的辩论实现的,而不是某一个律师单独体现。你认为审判结果不公有几种可能:法官枉法(上诉可以改正,除非整个司法都是黑的),觉得不公方的律师水平不够或不作为,己方证据链缺失。至于必然败诉方的律师,很多不是为了通常意义上的赢,而是不要多输。比如狮子大开口索赔1个亿的,最后赔9000万,被害方要求死刑最后判徒刑的,您能说对被告来说是输吗?

  现在的律师一般刑事案件都是有罪辩护,不存在输赢,犯人在看守所的时候家属是不可以会见的,不过律师有会见的权利,可以给家属提供一点心理安慰,甚至有的律师从头到尾连卷宗都不看,直接认罪认罚,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厉害的律师也没用。

  和道德无关,以前中国是有罪判定,假设一个人有罪,然后再找他能洗脱嫌疑的证据。现在是无罪判定,在宣判前,任何一个人都是无罪的,公诉机关搜集证据。很多时候公众的舆论容易出现偏差,你觉得哪个人有罪,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你可能了解得不全面,在有罪判定的前提下更容易出现冤案错案,这样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坏,因为不仅好人蒙冤,坏人也逍遥法外。但是以无罪判定为前提,哪怕由于证据不足,坏人没有被判刑。这样的结果也就是坏人逍遥打完而已。

  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就看社会大众对律师为所有人所不齿的罪犯辩护的容忍程度。刑事罪犯面对的是国家公检法,在国家暴力机关面前,要捏死一个个人罪犯跟捏死一只蚂蚁一样容易,律师的出现是保障罪犯人权的实现,找到有利于罪犯的一切证据,挑剔公检法机关对法条的运用,以及程序上的监督,从而达到完善社会法治,完善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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