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一个夏天,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热电厂东门前东西路时,撞到了同向步行的侯某,造成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巡防大队作出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侯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时某带领侯某到卫校附属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为其支付医疗费和检查费,侯某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入住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于一个多月后出院,各项花费已达数万元。侯某出院后就该笔费用多次找时某协商,但均被拒绝,侯某遂将时某诉至法院,法院调解无果后作出判决,判令时某赔偿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6万余元。
侯某本以为签收判决书的时某会及时履行,没想到却依然拿不到赔款,心急如焚的侯某当即申请了强制执行。根据侯某提供的住址,执行干警找到了时某的住处,但不见时某的踪影,只见到了时某的家人,执行干警没有就此放弃,先后多次到时某的家中寻人,但每次时某都因事外出,执行干警明白,这是时某在故意躲避,不愿赔偿侯某损失,所以,再次来到时某家中时,执行干警并不急于询问时某的下落,而是对其家属做起了思想工作,告知其拒执犯罪的严重后果和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
经过反思,时某的家人认识到东躲西藏不是办法,正确面对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不但同意和侯某和解,而且主动将拖欠的赔偿款全部带至法院,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