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九章46条,包括总则、规划计划管理、建设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要求,地下管线不得随意建设,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和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10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不得随意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因应急抢修、污染治理、病害修复等原因实施,无法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按要求完善信息、档案等相关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