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作出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取消免税审核批准工作程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地税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取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清理取消的57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之一。这项举措将进一步方便信用担保机构办理免税备案,引导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贷款难融资难困境。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应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地税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免税期间备案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有关条件发生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可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向上述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