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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8-19
导读:“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将于9月10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政务新媒体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将于9月10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政务新媒体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办法》明确,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办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办。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政务新媒体应该刊发什么内容《办法》明确要求,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天至少更新发布1条信息。鼓励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原则上,各类政务新媒体每2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鼓励政务新媒体开通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以及水、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

在信息转载发布方面,《办法》规定,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办法》强调,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的政务移动客户端或对本单位本系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进行点赞、转发;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强行推广本单位开办的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第三方采购的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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