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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通道

来源:刑事动态 阆中刑事律师 时间:2013-06-12 浏览:
导读: 有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通道 6月9日拍摄的检察院的车辆驶入内部通道。据悉,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当日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华社记者 公磊 摄 2013年6月9日,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
 

有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通道

 

6月9日拍摄的检察院的车辆驶入内部通道。据悉,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当日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华社记者 公磊 摄

 

     2013年6月9日,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

按照检方起诉书中的扣押内容显示,案发后,司法机关对刘志军的受贿赃款进行了追缴。其中,于本案扣押共计人民币18359565.81元、129703美元、4万港元,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23057146.08元,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以人民币300万购买的理财产品;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笔者注意到在记者的报道中,新华社记者公磊 摄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内部通道。笔者认为该图片折射目前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控辩双方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双方平等的现状。

控辩双方平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设置一度认为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在该原则中人民法院居于中立地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居中作出裁判!其实在法庭审理中这种平等似乎还有所体现,感觉是沿着《刑事诉讼法》正确道路在前进!可是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会见过程中、出庭进入法庭过程中……..是否在人格上受到律师应当有的尊重!答案是否定的。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一般地方有专用的律师会见室,但是也有大量的地区目前尚存在带有“”的专用会见室,在会见过程中是隔着玻璃会见的,通话使用电话的方式进行会见。而检察官可以取消这些专门针对律师的设备,当面自由会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连作笔录都感到困难的,因为一手拿电话一手作记录,何况就算你作好笔录也会因为隔着玻璃无法签字。在侦查中,侦查员一般不会对律师作程序上的通知,包括案件报捕、侦查终结等,一些地方的个别警察甚至对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通知家属也不通知律师。2013年6月9日,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新华社记者公磊拍摄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内部通道,也能看出控辩双方的人格地位不平等。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为检察官设置内部通道,那么相应的律师就应该从外部通道进入。可是既然法院这样划分了内、外,那么这样的辩护真的还有意义吗因为法官在听取内部人指控,并作为内部人的法官自己来评价,在这种逻辑下,法官把自己与检察官在主观上作为内部的定位,导致与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对立!这样审判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每个法律工作者的奋斗目标,他是司法机关对司法腐败的最好回应,而这一些笔者认为应当首先从取消内部通道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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