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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采光权需赔偿

来源:合同诉讼 时间:2014-01-29 浏览:
导读: 宋某与李某某两家的住宅前后相邻。2005年,宋某在其旧房基础上翻建了两大间砖混结构房屋用于居住,后墙上开设3个窗户。2013年7月初,李某某在其住房以南,宋某住房以北,修建了一彩钢结构厂房,距宋某房屋后墙最东边1.1米,最西边1.4米。宋某认为李某某新建的厂房影响了自家的采光权。双方协商无果。宋某向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

    宋某与李某某两家的住宅前后相邻。2005年,宋某在其旧房基础上翻建了两大间砖混结构房屋用于居住,后墙上开设3个窗户。2013年7月初,李某某在其住房以南,宋某住房以北,修建了一彩钢结构厂房,距宋某房屋后墙最东边1.1米,最西边1.4米。宋某认为李某某新建的厂房影响了自家的采光权。双方协商无果。宋某向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某赔偿其因侵犯采光权、通风权等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两万元。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李某某向宋某赔偿6000元。李某某不服,济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济宁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宁市首席律师鲁绪昌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本案中,宋某与李某某宅基地相邻,宋某住房修建在先,李某某厂房修建在后。现双方房屋间距约为1.1米至1.4米之间,远远小于规范中的规定,对宋某住房采光、通风等确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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