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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踢皮球 著名律师促调解 ——记全国优秀律师刘俊材为农民工维权典型事迹

来源:合同纠纷 时间:2014-03-11 浏览:
导读:劳动监察踢皮球 著名律师促调解 ——记全国优秀律师刘俊材为农民工维权典型事迹2011年9月,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赣州建设工地模板项目承包人梅某聘请胡某为工地带班总管,当时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0.00元。胡某在工地按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2012年9月,建筑公司赣州项目部与梅某解除承包合同的同时,也解除了胡某的带班总管职务。

劳动监察踢皮球   著名律师促调解

——记全国优秀律师刘俊材为农民工维权典型事迹

2011年9月,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赣州建设工地模板项目承包人梅某聘请胡某为工地带班总管,当时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0.00元。胡某在工地按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2012年9月,建筑公司赣州项目部与梅某解除承包合同的同时,也解除了胡某的带班总管职务。胡某要求支付工资,梅某仅向胡某出具了一张按15000.00元/月计算十三个月工资的《欠条》,没有支付分文。此后胡某多次要求支付工资,被梅某以建筑公司尚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不予支付。胡某又找到建筑公司赣州项目部负责人周某,要求支付工资,周某以胡某系梅某私自聘请的,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于是,胡某到赣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投诉。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召集梅某、周某与胡某一起调处,不但协商未果,以工资过高为由口头告知不予受理,而又建议梅某另行出具按10000.00元/月计算工资欠条。使胡某再次感到束手无策。
    2013年1月20日,就在胡某讨要工资一筹莫展的时候,来到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律师认为胡某的情形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为胡某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2013年1月21日,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胡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材承办该案。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胡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当向胡某支付以下款项: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建筑公司应当向胡某支付130000.00元工资。第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拖欠130000.00元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32500.00元。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胡某在建筑公司工作满一年,建筑公司依法应当向其支付两倍月工资的赔偿金即20000.00元。以上三项费用合计182500.00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刘律师决定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建筑公司向胡某支付工资。2013年1月22日上午,向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书面投诉书,请求责令建筑公司限期向胡某支付工资报酬。赣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投诉书后,于1月2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认为胡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尚存在争议,建议胡某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寻求解决问题。

刘律师认为,建筑公司与梅某的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梅某作为自然人,显然不具备承包资质,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显然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由于梅某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个人,建筑公司对胡某的工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赣州市劳动监察支队的答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因春节将近,为尽快地帮胡某拿到工资报酬,刘律师还是决定要求赣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建筑公司向胡某支付工资。经过刘律师的再三要求,2013年2月1日,赣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再次召集梅某、周某和胡某一起协商。周某依然态度强硬。刘律师看此方法方式协商无望,就与建筑公司董事长通电话,说明来电意思和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建筑公司董事长在电话中答应刘律师一定会妥善处理。随后,通过刘律师的协助调解,建筑公司与胡某达成了协议,即由建筑公司在春节前支付50000.00元,2013年5月支付127500.00元给胡某,否则,从建筑公司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支付。胡某请求支付工资报酬的艰难路程也终于告一段落。

其实,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农民工权益问题中的一个大问题,而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尤为突出,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又是导致这一问题突出的重要原因。由于农民工欠薪维权途径较多,流程繁琐,导致劳动监察部门对农民工讨薪遇到的难题置之不理,把“劳动关系不明”成为其“不作为”的借口踢向仲裁、诉讼等司法机关,这无疑为用工方的欠薪壮了胆、鼓了气,让讨薪的农民工泄了气、犯了难。正因为有了刘俊材这样一个优秀法律援助的正义律师,使农民工在法治的阳光下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律师很多很多,素质高、有责任心的律师很少很少,尤其像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俊材这样的著名律师为农民工免费维权,那就更加难于寻找。他,坚守法治,热心为民的事迹打动着一个个心灵,他的事迹感召世人。他,以“构建和谐社会的量刑原则”为十几个死刑犯获得了生机、起死回生。他,荣获了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政法委授予的“优秀政府法律顾问”荣誉称号、青海省司法厅授予的“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和“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并连续两年荣获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授予的“优秀律师”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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