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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苏某某涉嫌受贿罪

来源:陈律师案例 黄冈刑事律师 时间:2014-08-23 浏览:
导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苏**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的苏**构成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刑法规定不符。关于受贿罪是由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苏**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苏**构成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刑法规定不符。关于受贿罪是由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刑法第93条关于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说明:“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是有严格的范围界定的。苏**所在的单位为****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国家机关、不是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一个公司,那么苏**是否构成受贿罪就由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从****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看,是由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而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则是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设立的。中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则是由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农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二条明确表明:“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供销合作总社投资的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当然也是集体所有制。因此,****集团有限公司从其所有制上来讲,只能是集体所有制,不可能是国有经济,而且也没有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人员。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规定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明确地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派出人员排除了出去。可见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有着明确界线的,两者不能混淆。苏**以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身份无论如何是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的,充其量只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前不久公开宣判的中国足球黑哨陆俊等人作为中国足协的聘用人员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刑罚,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二、在客观方面苏**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苏**的职责是根据****集团公司的指定价格,对外联系客户、销售棉花。销售棉花的合同由客户直接与集团公司签订,价格完全由集团公司决定,在签定合同中苏**是没有任何决定权的。集团公司每年都规定各分公司的销售任务,每完成一吨棉花销售,集团公司给70元经费,各分公司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及招待费、差旅费等都包含在此费用之中,不能完成任务的要进行惩罚,可以说只有销售数量越大,分公司及工作人员才能获得更多的经费。可以说苏**所联系的客户,是帮苏**完成销售任务的,并不是有求于苏**的,苏**凭什么向他人收取贿赂。

2、苏**帮助****棉花有限公司获利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国内棉花市场放开以后,棉花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上供需关系决定,其中不仅有国内的供需关系,而且还有国际上的供需关系,影响棉花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谁也无法操纵市场,经营者只能根据市场行情综合分析棉花价格的走势而作出相应的决策。否则****集团为什么不等到棉花价格涨到最高才卖因此***不可能有什么内部消息。根据案卷材料看,苏**所接触到的只是****集团下达的销售棉花的价格,集团公司关于后期棉花市场的分析,苏**是无法知悉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苏**是利用了****集团关于后期棉花市场行情的分析而帮助****棉花公司获利的。如果说集团公司下达的棉花价格是秘密的,不能让外人知晓的,那肯定是错误的。这个价格就是集团公司要求销售人员与客户联系业务时告知的价格,销售人员只能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价格联系棉花销售业务,这个价格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销售人员无决定权。

****棉花有限公司进行的棉花的买卖还有一个特点,不是即买即卖。签订合同后到交货,中间有一至两个月的期限,市场行情是涨是跌完全靠预测。特别是购买美国棉花,周期更长,往往需要四、五个月的时间,风险更大。苏**给****棉花公司提供的帮助就是市场行情预测。这是否苏**的职务范围之内显然不是。苏**并没有义务对市场进行预测,而且也没有获得****集团关于市场预测的相关材料。如果说苏**是利用公司对江汉平原的棉花种植的信息进行预测,那显然难以令人信服。苏**与刘*联系300吨美国棉花是2010年3月开始的,合同是2010年6月签订的,这时棉花还处于生长期,怎么利用棉花种植信息更何况国际国内的棉花市场行情难道是由江汉平原的棉花种植情况决定的又何况一、两个月后乃至四、五个月后行情的变化又岂是江汉平原棉花种植情况决定得了的这种预测需要长期从事棉花买卖业务,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及广泛收集国际国内各方面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得出结论。这是苏**长期从事棉花销售工作取得的经验以及工作之余自己分析市场而得出的对市场的预测,已与苏**所担任的湖北分公司副经理的职务无关了。

起诉书上讲苏**为武穴市**棉花公司购买棉花提供帮助,因而收受刘*给予的钱款,显然是忽略了苏**为**棉花公司提供市场分析使其获利这一事实,因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事实上**棉花公司在2011年3月份购进970吨棉花后,市场行情一路下跌,最后是以31000元每吨购进,以21000元每吨的价格卖出,每吨亏损近万元。再看看进口棉,2011年1月12日武穴市**棉花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一份购买美国棉花300吨的合同,单价是21500元,船期是2012年2月。而从《中国棉花信息网》上可以看到,2012年2月该种棉花的税后价单价是18558元,每吨亏损近3000元,难道这种买卖还要向别人行贿事实证明苏**的预测也不是很准,也有失误。如果有什么内部消息,怎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上也表明没有什么内部消息,只能是随行就市,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到现在,我们没有看到侦察机关查到了什么具体的棉花涨价的内部信息,到底是什么样的几句话,几个字可以说,起诉书指控的苏**利用职务之便知晓的内部信息为刘*获取利益,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的。

从刘*付款给苏**的时间上看也能看出不仅仅是苏**卖给了他棉花。如果仅仅是因为卖棉花就要感谢,那么合同签订之前,或者合同签订之后,也或者棉花到货之后就要支付感谢费。而本案中是在棉花销售之后获利的情况下支付的,显然与常情不符。再从数额上来看,仅仅因为卖给他棉花,便行贿50万,甚或200万,显然也与常情不符,象魏*那样拿个3万5万的已经差不多了。

3、苏**为武穴市**棉花公司介绍购进3000吨美国棉花业务收受刘*200万元更是明显与职务无关。

美国****公司发布棉花销售信息,是发到苏**的个人邮箱里的,并不是公司的邮箱。苏**得知后即提供给刘*,并帮助刘*联系刘**,苏**仅仅只是一个介绍人,以后的业务都是由刘*和刘**联系经办的,完全与苏**的职务没有任何关系。而刘*获得巨额赔偿完全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出人意料之外的变化而产生的偶然现象。苏**获得刘*支付的200万元后对刘**谎称只得到了50万元,并支付了25万元给刘**,也可以说明刘**才是这笔生意的主要人物。

苏**得到美国****棉花销售信息也并不是什么商业秘密,并不是只有苏**这样职务才能得到,美国公司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其报价单肯定不会只发送一处,只不过是苏**留意到了这份报价单,而其他人没有留意,或者说其他人不敢购买。因为这批货要到五个月后才能到货,风险太大,很多人是不愿要的。完全是苏**个人对市场未来进行分析后告知刘*订购。

如果说美国****的报价单只针对***的话,肯定不会发到苏**的个人邮箱里,应该发送到***的采购部门,最起码也要发传真给湖北分公司的办公室。湖北分公司没有棉花采购权,连这一点都不知道,还能说什么这条信息是发给公司的吗

4、关于200万元能否分开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本案中50万元与200万元是可以分开的。从时间上看,50万元是在2010年12月份,此时武穴市**棉花公司已从****公司购进四笔棉花,且由于棉花价格上涨而获利。而且此50万元中包含了给魏*的好处费。而200万元是在2011年5月6日支付的,武穴市**棉花公司是在2011年4月29日收到美国****公司赔偿款的,而且此200万元中包含了应该给刘**的好处费。 因此,50万元和200万元的目的是分别有所指的。

5、****集团公司的规定不能等同法律规定。虽然****集团公司规定其员工不得个人对外从事棉花销售业务,但毕竟这是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后果是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不能因此认为是犯罪行为,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苏**在客观上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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