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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峰故意伤害案

来源:经典案例 西安法律咨询 时间:2015-01-14 浏览:
导读: 陕 西 丰 瑞 律 师 事 务 所SHAANXI FOREVER LAWFIRM 王永峰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2011年2月1日下午,王永峰的妻子给王永峰打电话,告知其在院子里晾晒的内衣不见了,可能是被人收走了 ...
 

陕 西 丰 瑞 律 师 事 务 所

SHAANXI FOREVER LAWFIRM

          王永峰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日下午,王永峰的妻子给王永峰打电话,告知其在院子里晾晒的内衣不见了,可能是被人收走了,王永峰说晚上回去看一下,可能是院子里的那家收错了。当晚22时30分左右,王永峰喝酒后回到家,想起其妻子的衣服丢了的事情,于是想到住在本院子各家问一下,看是那家将衣服收错。于是他从四楼的第一家(刘玉玲家)开始敲门询问,王永峰敲了四楼刘玉玲家的门说自己是二楼的住户,想问一下是否将他妻子的内衣收错,刘玉玲与家人没有回答,王永峰因喝高了酒,借着酒劲提高了敲门的声音,这时刘玉玲给住在隔壁的弟弟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很快,刘玉玲的弟弟刘新家与刘新平很快从隔壁赶到,刘玉玲听到门外弟弟的声音,就将门打开,双方发生争执,刘新家与刘新平等五人对王永峰进行殴打,王永峰难以招架,在被打倒在地的过程中,房间内的灯突然黑了,王永峰心理十分恐惧,为了阻止刘新家等五人停止对他的殴打行为,从腰带上取下平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刘新家、刘新平等五人继续扑向王永峰对其殴打时,王永峰因屋里突然黑了,心里更害怕,用刀捅了两下,将刘新家及刘新平捅伤。

  关于王永峰故意伤害案律师辩护意见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葛春荣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永峰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律师,现律师针对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王永峰在本案中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依据刑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二十条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2、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的,而又在进行中,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3、防卫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4、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5、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应当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有时难以区分。所谓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时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在主观上,互殴双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互殴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所以,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

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防范侵害,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行为的性质是否有防卫目的。所谓防卫目的,是指行为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在防卫动机的促使下,实施防卫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正当防卫要求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这是由正当防卫的法律属性决定的。

依据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王永峰没有对刘新家等伤害的故意,王永峰也没有对刘新家等五人实施加害行为,但被害人刘新家、刘新平等却具有殴打王永峰的故意和预谋,也的确共同实施了对王永峰的不法侵害。

虽然本案是因王永峰当晚喝多了酒,已经晚上10点多钟,刘玉玲一家已经休息了,还到刘玉玲家敲门,询问是否将他家的衣服收错,从时间和询问的态度上来看确有不当之处,但王永峰并没有与刘玉玲等人打架的故意和预谋,双方互不认识,也没有过节,没有伤害他人的动机。但是,刘玉玲在王永峰敲其家门,问是否将他家衣服收错时,家里本来不只其一人的情况下还给其弟弟打电话,将其弟弟叫来,刘玉玲叫刘新家、刘新平过来的目的就是要仗其人多教训王永峰的无礼行为。所以,在王永峰起初敲门时刘玉玲及其家人并未开门,当其听到两个弟弟到家门口后马上将门打开。并且,在刘新家与刘新平赶到刘玉玲家门口时,二人发现了王永峰喝了酒,应当想到是王永峰酒后失态,才作出如此不礼貌的行为,对其失礼的行为应当给予谅解,向其解释清楚,劝其回去,作为邻里应当互谅互让,搞好邻里关系。但是,刘新家等却没有这样处理邻里事件,而是在刘玉玲将门打开后,刘新家、刘新平将王永峰推进屋里,其目的就是要教训王永峰的无礼。所以,在王永峰被推进屋里,双方争执了几句后,刘新家等五人就对王永峰进行殴打。王永峰当时的确喝多了酒,又是五人殴打其一人,当时王永峰既无招架之力,更无还手之功。刘新家等五人无权殴打王永峰,对王永峰的殴打属于不法侵害,而非互殴。

(三)依据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分析,王永峰在本案中属正当防卫。

1、王永峰的防卫是针对的是刘新家等五人不法侵害所实施的。

依据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及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分析,被告王永峰没有对刘新家等伤害的故意和行为。但刘新家、刘新平等具有殴打王永峰的故意和行为。王永峰是在被不法侵害的紧迫的情况下,为制止他人非法侵害,出于防卫的目的,在没有其他自救方法的情况下,被迫拿出刀,进行防卫,将刘新家、刘新平刺伤。刘新家等五人对王永峰的殴打属于不法侵害。

2、王永峰实施的防卫是在不法侵害实际存在,且在进行中,尚未结束的情况下进行的。

王永峰是在被打倒在地后,进一步失去了招架的能力,刘新家等继续对王永峰进行殴打,当时屋里的灯又突然黑了,更增加了王永峰的恐惧,在此急迫状态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进一步侵害,保护自己的生命与健康,王永峰当时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被迫取出水果刀制止刘新家等五人进一步对自己的伤害。

3、王永峰的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的。

王永峰用刀捅伤的是本案对王永峰实施殴打最凶的两人刘新家和刘新平,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非其它第三人。

4、王永峰进行防卫所保护的健康权、生命权属合法权益。

王永峰在酒后已经晚上10点多,刘玉玲家已经休息,还到张玉玲家敲门,询问是否收错衣服一事,确属王永峰失礼、失态,但其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和行为,刘新家等无权对王永峰进行伤害殴打。当晚在刘玉玲家,刘新家等五人殴打王永峰一人,且当晚王永峰又喝多了酒,所以,王永峰被打时既无招架之功,更无还手之力。王永峰的健康权、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王永峰有权通过正当防卫的方式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五、王永峰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当时王永峰被打倒在地,屋里的灯又突然黑了,王永峰倒地后,对继续扑上来殴打他的人本能的捅了两下,听到确实有人被刀捅伤,就未再继续。在当时的状况下,情况十分急迫,王永峰只能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作为防卫工具,但幸运的是没有造成死亡后果,王永峰的防卫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都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综合上述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结合本案,提出以上辩护意见,请贵院审查起诉时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认定。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春荣

                            2012年4月11日                

葛春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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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gechunrong2005@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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