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律师博文 >> 三类房地产纠纷 不属法院管辖

三类房地产纠纷 不属法院管辖

来源:房产纠纷 时间:2015-05-13 浏览:
导读:  5月1日,立案登记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到法院立案变得更容易了。4日,是该制度实行后的首个工作日,日照两级法院收案数量同比增长近3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到法院立案。那么,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哪些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立案呢?莒县法院法官总结主要有以下六大类:必须先由政府解决之后再诉至法院在这一大类下,主要有三种情况:1.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的,不属法院管辖。
  5月1日,立案登记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到法院立案变得更容易了。4日,是该制度实行后的首个工作日,日照两级法院收案数量同比增长近3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到法院立案。那么,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哪些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立案呢莒县法院法官总结主要有以下六大类:
  必须先由政府解决
  之后再诉至法院
  在这一大类下,主要有三种情况:1.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的,不属法院管辖。《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纷途径: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2.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解纷途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树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纷途径: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以上涉及到土地和林木的纠纷,必须先经过相关政府部门解决,当事人对政府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将政府部门诉至法院,就成了行政诉讼。”法官介绍,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三类房地产纠纷
  不属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款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解纷途径: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特殊情形下的三类房地产纠纷,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比较少。”法官说。
  需由仲裁机构裁决
  后向法院起诉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设有仲裁前置程序。必须先仲裁,后诉讼。”法官介绍,不经仲裁直接起诉至法院的,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有仲裁协议的
  不能直接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纷途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受限制期限内起诉
  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有限制起诉条件的案件,在受限制的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需待期限届满后再行起诉立案。”法官支招。
  重复起诉的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介绍,当事人应遵守诉讼程序,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