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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律师提醒因装修合同未细看引发纠纷维权

来源:合同诉讼 陆家嘴法律咨询 时间:2015-06-01 浏览:
导读:案情2012年底,王小姐购买一套毛坯房,委托开发商代理装修事宜。开发商向王小姐推荐了一家装修公司,并约定由开发商对装修事项全程监管。 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王小姐既未细看装修协议的具体条款、装修标准,也未细读协议中有关装修可以与样板房不一致以及装修款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约定,更未注意到“附件一”中关于装修标准约定较为笼统,便匆匆签约,同时还支付了92万余元的全额装修款。

案情

2012年底,王小姐购买一套毛坯房,委托开发商代理装修事宜。开发商向王小姐推荐了一家装修公司,并约定由开发商对装修事项全程监管。 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王小姐既未细看装修协议的具体条款、装修标准,也未细读协议中有关装修可以与样板房不一致以及装修款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约定,更未注意到“附件一”中关于装修标准约定较为笼统,便匆匆签约,同时还支付了92万余元的全额装修款。

2013年12月底,王小姐的朋友受委托验房,却发现装修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房屋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包括卫生洁具、厨电型号、灯具数量、电视柜及背景墙样式不一致等,还提出了门及橱柜饰面受损、房间天花板裂缝等质量问题。此后,装修公司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但极度不满的王小姐仍将装修公司与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退还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差额所对应的装修款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装修公司与开发商却另有说辞:样板房属于一种广告营销手段,并非表明将按同等标准进行装修。开发商出手的是毛坯房,非全装修房;装修过程中,王小姐完全有权对装修公司自行选择。装修协议明确约定装修工程款按建筑面积计算,“附件一”是房屋装修的唯一标准,房屋可以与样板房有不同之处。

说法

合同条款是各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王小姐认为应以样板房作为房屋装修的标准,但所签订的装修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的装修标准以“附件一”的约定为准,样板房仅起到效果示范之作用,最终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可以有所差异,故王小姐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王小姐自己的陈述,由于疏忽大意,未看清协议中存在上述条款即签订了该合同,王小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之时理应持审慎态度,若因疏忽导致合同条款内容与原本的意思不一致,王小姐只能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验收之时房屋装修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是事实,但这些质量瑕疵并不严重,因此,王小姐以部分瑕疵为由拒绝接受全部装修工程并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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