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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存在暴力威胁情况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来源:抢劫罪 大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27 浏览:
导读:都存在暴力威胁情况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2012-06-27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426近日,笔者办理一起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某日14时携带假雷管和塑料仿真手枪到被害人李某办公室后,手拿雷管与手枪,以炸被害人汽车和传染艾滋病等言语威胁,向被害人索要10万元,被害人被迫交给张某一万元人民币后,张某逃离现场。

都存在暴力威胁情况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2012-06-27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426

  近日,笔者办理一起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某日14时携带假雷管和塑料仿真手枪到被害人李某办公室后,手拿雷管与手枪,以炸被害人汽车和传染艾滋病等言语威胁,向被害人索要10万元,被害人被迫交给张某一万元人民币后,张某逃离现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起诉至法院,后来重新以张某涉嫌抢劫罪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庭审最终判决被告人抢劫罪成立,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到底符合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两者量刑差距悬殊,一旦判决不当,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亦有许多相似之处,笔者将对两者作详细的分析比较。

  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一般情况下的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不同犯罪构成,两罪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两罪除了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客体是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财产利益,有时候也侵犯人身权利)外,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抢劫罪在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虽然二罪都可以采用威胁的方式,但威胁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第一,从威胁的方式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亲自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通过犯罪分子亲自口头提出。第二,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相要挟,而且敲诈勒索罪一般是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暴力。第三,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来看,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交出财物,就要对其实施暴力,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没有当场实施暴力的意思,主要是意图通过暴力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从而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就要立即对其实施暴力。第四,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不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发出威胁、要挟后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而抢劫罪则是当场取得财物。第五,敲诈勒索罪有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够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财产数额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至于抢得财物的多少在所不问。

  由上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的方法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和威胁的方法强行取得财物, “威胁”的方法一般也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物也通常是事后取得。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也当场强取了财物(财产达到敲诈勒索罪的一定数额),但是其暴力程度并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认定下面,本文将着重探讨此种情况下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暴力威胁情况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以暴力相威胁的敲诈勒索罪与暴力手段的抢劫罪的区分问题,上升到刑法理论上,涉及到两个问题,即抢劫罪的暴力手段是否必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是否包括暴力。

  笔者认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劫取财物。因此,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手拿雷管与手枪,虽然事后证实都是假的,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下,被害人根本无暇考虑犯罪嫌疑人拿的手枪与雷管是真的还是假的。被害人被当场威胁,受到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并被迫交出财物。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无疑是一种抢劫行为。

  由上可以看出,通常主张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不包括暴力的,在判断暴力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的问题上一般都主张暴力抢劫不要求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当场夺取财物就构成抢劫罪;如果主张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包括暴力,则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支持抢劫罪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此区分以暴力手段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如果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场取得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另一种观点就是虽然主张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包括暴力,但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不是以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为标准。因此, 区分以暴力手段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是否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如果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就是抢劫罪,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笔者同意区分以暴力手段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但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标准定得过于苛刻,认为只有被害人处于完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才是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这样不仅易于宽纵罪犯,导致重罪轻刑,而且在司法实践也难以把握。

  通过以上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分析比较,笔者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确属抢劫罪无疑。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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