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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案

来源:典型案例 时间:2015-08-10 浏览:
导读:2011年7月30日7时许,于某雇佣的驾驶员温某驾驶黑M99686号大型货车,在大安市安广镇电业路上与被害人马某驾驶的吉GR4677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马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7月25日,大安市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赔偿受害人邵某(马某妻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51708.64元 ...

2011年7月30日7时许,于某雇佣的驾驶员温某驾驶黑M99686号大型货车,在大安市安广镇电业路上与被害人马某驾驶的吉GR4677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马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7月25日,大安市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赔偿受害人邵某(马某妻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51708.6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及黑龙江省肇东市三里明运发运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某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邵某于2012年9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于某7日内给付赔偿款。到期后,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找于某执行,其以种种理由推脱。2012年12月24日法院依法作出对于某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在询问于某,诉讼期间法院保全的车辆(即黑M99686号货车)去向时,于某称“已经将车偿还贷款”并拒绝告知车辆具体位置。大安法院研究认为,于某擅自动用已被法院扣押的车辆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对于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当天,于某一次性全部履行赔偿款151708.64元。

大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于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私自处理法院扣押的车辆,且在法院对其司法拘留期间仍拒不执行也不交代财产去向,情节较为恶劣,虽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全部履行了赔偿款,论罪也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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