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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吴启亮、卜宪海、卜照峰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拘留案

来源:典型案例 时间:2015-08-10 浏览:
导读:【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法院作出(2013)敦民初字33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付某某化肥款41282.50元;(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付某某41282.50元化肥款利息(从2012年4月20日起至给付化肥款之日止 ...
【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法院作出(2013)敦民初字33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付某某化肥款41282.50元;(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付某某41282.50元化肥款利息(从2012年4月20日起至给付化肥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的三倍利息计算)。案件受理费832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882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吴某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法院遂作出对吴某采取拘留15日的处罚。在对吴某采取拘留措施当日,案外人卜宪海、卜照峰、吴启亮饮酒后来到法院,对法院办案人乘坐的警车进行拦截,并对司机大打出手,严重妨害了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
       敦化法院研究认为,案外人卜宪海、卜照峰、吴启亮三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致判决无法执行,遂决定对案外人卜宪海、卜照峰、吴启亮三人各自拘留15日的决定。
       案外人卜宪海、卜照峰、吴启亮三人被拘留后,三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向办案人及工作人员承认了错误,同时被执行人吴某的家属积极将所欠案款交至法院,敦化法院针对被执行人吴某被拘留后其家属能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外人卜宪海、卜照峰、吴启亮能够真诚悔过,对四人提前解除了拘留。
       【典型意义】
       卜宪海、卜照峰、吴启亮三人虽系案外人,但私自拦截警车,并殴打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妨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影响较为恶劣,构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被司法拘留。鉴于四人事后真诚悔过,向法院及执行人员承认了错误,最终被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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