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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谢为彦再审案(无罪释放)

来源:胜诉案例 时间:2015-08-20 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 申诉人谢为彦,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河南省商丘人,被捕前系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007年7月20日,谢为彦被河南省雎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谢为彦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案情简介
    申诉人谢为彦,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河南省商丘人,被捕前系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007年7月20日,谢为彦被河南省雎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谢为彦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申诉人谢为彦挪用公款一案是由商丘市纪委查处的案子,交由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雎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被告人谢为彦在商丘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办)工作期间,响应政府大力兴办实体的号召,成立商丘兴达金属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350万元,当时主办单位农办实际未出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废旧金属收购、生产、加工。1998年5月蔡圣宇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998年2月至1999年11月谢为彦任农办副主任,并主管该企业。1999年11月谢为彦调任商丘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副主任,1999年12月15日谢为彦代表口岸办公室和农办签订协议书,加工厂整体(包括从业人员、全部财产及债权债务)交给口岸办公室管理。2001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被告人谢为彦代表加工厂和河南神火集团贸易部两次签署收购废钢铁合作经销合同,神火集团分多次向加工厂注入资金800万元。后被告人谢为彦个人决定并安排加工厂的会计其妻子梁素珍,多次将加工厂的经营资金800万元挪用到实际出资人是梁素珍的商丘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和商丘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被告人谢为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商丘兴达金属加工厂的公款800万元转到兴达建筑公司和方圆房地产公司使用,且挪用数额巨大,至今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判决被告人谢为彦犯挪用公款,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谢为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谢为彦上诉认为:(1)加工厂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开办单位商丘市农经委和该厂法人均未出资,是被告人夫妻个人投入资金经营,该厂是私营企业。即使加工厂是集体企业,其行为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把加工厂800万元资金转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方圆房地产公司,属于联合经营。
    二审被告人谢为彦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作为农办副主任,违背国家规定,利用职权将自己的企业挂靠自己的单位名下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民法院[2008]商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谢为彦的儿子谢乾代父亲申诉2009年5月5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立刑监字第9号驳回谢乾代为父亲谢为彦申诉。驳回申诉后,谢为彦的儿子谢乾和他的堂哥谢光明一起到江西,请求李云龙律师代为谢为彦挪用公款一案申诉再审。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7月27日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李云龙律师代为被告人谢为彦申诉再审一案。李云龙律师于2009年7月26日、2010年8月22日.2010年9月5日先后到商丘市调查取证。先后找到商丘市农办主任韩德安、商丘兴达金属加工厂副厂长匡国栋、商丘兴达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蔡欣等人调查取证。大量证据证实商丘兴达金属加工厂是1997年成立的,当时挂靠商丘市农委,挂靠单位没有投资。商丘兴达金属加工厂实为私人企业。在商丘取证时,李云龙律师发现一份重要证据,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商丘兴达金属加工厂投资800万元至商丘兴达建筑有限公司属于经营开发,是一种投资联营行为,不是挪用公款行为。同时还询问了证人谢贵明,系商丘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圆房地产公司代理人。商丘兴达金属加工厂职工谢为立证实,商丘兴达金属加工厂与商丘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6月28日签订《联合经营协议》,被告人谢为彦将兴达金属加工厂800万元投资给商丘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双方合作承建天伦大厦,是一种合作投资行为,被告人谢为彦不是挪用公款行为。
  李云龙律师三次至商丘市调查取证后,掌握大量事实与证据,认为申诉人谢为彦挪用公款罪名不成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诉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被告人谢为彦申诉,并召开听证会,李云龙律师参与听证会,出示大量证据。2010年4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再审决定书,指定谢为彦挪用公款一案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于2010年9月7日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封市)开庭。李云龙律师为被告人谢为彦申诉再审参与诉讼,出示21份新证据证实被告人谢为彦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判申诉人谢为彦无罪。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了改判意见后,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申诉人谢为彦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宣判谢为
彦无罪。此案改判,轰动整个河南,又纠正一个错案。现在谢为彦已恢复了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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