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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因“精神障碍”实施家暴,杀害他人---被申请予以强制医疗

来源:刑事审判 黔江区法律咨询 时间:2015-09-06 浏览:
导读:  主要案情:2014年3月 15日16时许,涉案精神病人石某某用绝缘胶布将其养女石某手脚捆扎,强行拖至自家厕所中,并用手巾捂住石某的口鼻等部位,用胶布缠绕后逃离现场。同日16时30分许,120救护人员赶至现场发现石某已经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石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2014年3月19日,涉案精神病人石某某被送往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做司法精神学鉴定 ...
  主要案情:2014年3月 15日16时许,涉案精神病人石某某用绝缘胶布将其养女石某手脚捆扎,强行拖至自家厕所中,并用手巾捂住石某的口鼻等部位,用胶布缠绕后逃离现场。同日16时30分许,120救护人员赶至现场发现石某已经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石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4年3月19日,涉案精神病人石某某被送往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做司法精神学鉴定,同年3月27日收到鉴定结论:嫌疑人石某某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年6月16日,石某某被送往重庆市医科大学附一院作司法精神病学二次鉴定,石某某在重庆市人民解放军324医院住院观察。2014年10月23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出鉴定意见:石某某间断吸食精神活性物质6年,案发前半年多明显言行异常,案发后关押半年余仍有明显丰富的精神病性症状,多次精神检查,目前仍有关系,被害妄想,病理性象征性思维,幻觉,嗅幻觉,怀疑对象广泛,内容荒谬,无自知力。石某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受精神病症状支配,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精神症状明显,建议住院治疗,家属监督,严防意外;3.无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涉案精神病人石某某的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实。
  嫌疑人简历:石某某,男,1970年4月15日生;大专文化程度,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翠屏山大道北路;2014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监视居住, 2014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释放;现被申请至酉阳县精神病医院予以治疗………。
  承办情况:2015年3月6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石某某不服强制医疗上诉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委派本所刘柏林律师负责具体承办该案,通过该承办律师的大量调查、走访、阅卷和会见被申请人,经过该诉讼代理人的认真分析、研究、推敲,……提出应对被申请人石某某进行心理干预治疗的二审代理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全部采纳。
  结果和体会: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四中法刑特字第00001号强制医疗复议决定书书,被申请人的上诉复议申请被依法驳回,因被申请人的精神病症还没有医疗终结,即还没有痊愈,故二审对一审的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予以维持。通过办理该案,本诉讼代理人得出,该案本身就是一“家庭悲剧”,司法机关应多多听取诉讼代理人和“案外人”的意见,以便更好的杜绝一些人为的“冤假错案”,以利“和谐”社会的构筑。
  承办律师:刘柏林(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4月29日
  嫌疑人因“精神障碍”实施家暴,杀害他人
  ---被申请予以强制医疗
  主要案情:2014年3月 15日16时许,涉案精神病人石某某用绝缘胶布将其养女石某手脚捆扎,强行拖至自家厕所中,并用手巾捂住石某的口鼻等部位,用胶布缠绕后逃离现场。同日16时30分许,120救护人员赶至现场发现石某已经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石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4年3月19日,涉案精神病人石某某被送往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做司法精神学鉴定,同年3月27日收到鉴定结论:嫌疑人石某某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年6月16日,石某某被送往重庆市医科大学附一院作司法精神病学二次鉴定,石某某在重庆市人民解放军324医院住院观察。2014年10月23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出鉴定意见:石某某间断吸食精神活性物质6年,案发前半年多明显言行异常,案发后关押半年余仍有明显丰富的精神病性症状,多次精神检查,目前仍有关系,被害妄想,病理性象征性思维,幻觉,嗅幻觉,怀疑对象广泛,内容荒谬,无自知力。石某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受精神病症状支配,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精神症状明显,建议住院治疗,家属监督,严防意外;3.无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涉案精神病人石某某的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实。
  嫌疑人简历:石某某,男,1970年4月15日生;大专文化程度,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翠屏山大道北路;2014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监视居住, 2014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释放;现被申请至酉阳县精神病医院予以治疗………。
  承办情况:2015年3月6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石某某不服强制医疗上诉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委派本所刘柏林律师负责具体承办该案,通过该承办律师的大量调查、走访、阅卷和会见被申请人,经过该诉讼代理人的认真分析、研究、推敲,……提出应对被申请人石某某进行心理干预治疗的二审代理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全部采纳。
  结果和体会: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四中法刑特字第00001号强制医疗复议决定书书,被申请人的上诉复议申请被依法驳回,因被申请人的精神病症还没有医疗终结,即还没有痊愈,故二审对一审的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予以维持。通过办理该案,本诉讼代理人得出,该案本身就是一“家庭悲剧”,司法机关应多多听取诉讼代理人和“案外人”的意见,以便更好的杜绝一些人为的“冤假错案”,以利“和谐”社会的构筑。
  承办律师:刘柏林(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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