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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来源:刑事动态 扬州法律咨询 时间:2015-09-07 浏览:
导读: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亚军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仔细研究和认真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针对本案事实、有关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亚军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仔细研究和认真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针对本案事实、有关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案件事实不清,重要行为时序错乱。
  1、杨兵将汇票背书给黄扣寿的伊麦公司发生在2013年11月14日中午午饭前,而不是起诉书所称的下午。
  起诉书中的“11月14日下午王亚军、黄扣寿、杨兵在珊瑚农商行办理贴现手续,先由杨兵将汇票背书给黄扣寿,然后黄扣寿背书给王亚军的腾发公司、丽莎公司”,这一指控的事实可能依据的是杨兵的证言。但黄扣寿2014年4月1日8时30分至2014年4月1日11时0分讯问笔录的证言中证实是在2013年11月14日11点多钟,他在汇票的背面背书以后,把他的网银和身份证交给杨兵的,王亚军的所有供述均证实了杨兵将汇票背书给了黄扣寿是在11月14日上午十一点半左右。另外,吴强2013年11月19日10时05分至2013年11月19日11时10分的询问笔录中也证实,11月14日下午2点多钟,他在汇票上背书时看到了前面泰兴伊麦面粉有限公司已经背书;蒋军到庭作证中表示,11月14日中午吃午饭之前拿到汇票后最后一个背书人是伊麦公司。以上证言均可以证实承兑汇票在午饭前就已经背书转让给了黄扣寿的伊麦公司。由此可见,王亚军看到汇票背书给了黄扣寿,根据票据理论得出该汇票的实际持有人或者说是票据权利人就是黄扣寿。黄扣寿自身额度不够,才提议委托其他公司贴现。
  2、午饭前仅是提议请方圆公司帮助办理贴现,而王亚军真正询问方圆公司,查看能否帮助办理贴现,明确方圆公司亦不能办理贴现业务是在午饭后,而非起诉书指控的午饭前。
  起诉书指称的“2013年11月14日中午……王亚军先询问珊瑚的方圆公司,查看能否帮助办理贴现,但方圆公司亦不能办理贴现义务”这一事实是错误的。证人蒋军出庭作证中提到是他上午提议请方圆公司帮忙贴现,而且被告人王亚军在珊瑚农商行并未当他的面咨询方圆公司,由此可见王亚军是在离开农商行后才咨询过方圆公司。证人陈德宝出庭作证中提到是在11月14日下午接到王亚军打来的电话问其能否帮忙贴现的,证人周启玉出庭作证中也提及王亚军曾为了汇票贴现的事找过他。王亚军所有的供述中自始至终均表示2013年11月14日下午1点半的时候他在珊瑚农商行门口电话联系过方圆公司老板周启玉和会计陈德宝,询问方圆公司能否帮忙办理500万承兑汇票贴现之事。这几方面前后相互印证,由此证实查看方圆公司能否帮助办理贴现,明确方圆公司亦不能办理贴现业务是在午饭后。
  起诉书中记载“在吃午饭期间,黄扣寿、王亚军均向杨兵表示贴现的钱肯定汇入黄扣寿伊麦公司的账户”。王亚军为何要做出此种承诺因为此时,王亚军还没有跟方圆公司联系过确认方圆公司不能贴现,相反,他认为方圆公司资金雄厚,信誉度高加上与黄扣寿的伊麦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往来,应该可以帮黄扣寿办理贴现业务,当贴现款汇入方圆公司账户后再转到伊麦公司。所以在杨兵询问黄扣寿款项是否进伊麦公司账户,王亚军跟着黄扣寿附和“是的,是的”,这里并不是欺骗。同时,吴军2013年11月17日14时40分至2013年11月17日17时40分询问笔录和蒋军2013年11月18日14时00分至2013年11月18日16时30分询问笔录也证实整个过程中双方并没有谈及到委托贴现、资金流向等问题,他们只是知道是王亚军办理贴现业务。这就否定了杨兵、黄扣寿的证言中关于王亚军在农商行承诺贴现款一到账就汇入山东人账户这一事实。
  提出通过提高丽莎公司授信额度的方式办理贴现,是在2013年11月14日的午饭后,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午饭前。
  起诉书载明的“2013年11月14日中午……王亚军遂向珊瑚农商行主任吴军提出通过提高丽莎公司授信额度的方式办理贴现,吴军表示可以请示泰兴总行然后增加”这部分内容不实。
  杨兵2013年11月18日22时05分至2013年11月18日23时50分询问笔录中证实是在11月14日下午2点多钟,王亚军跟吴军说请他帮忙再申请100万的额度。既然王亚军在上午还没考虑提升额度,不能办理贴现,那么杨兵在笔录中多次提到11月14日上午问王亚军能不能办理贴现,王亚军说能贴现,并且跟他说了利率是5.15‰这部分内容不实。同时黄扣寿2013年11月20日14时30分至2013年11月20日17时5分的讯问笔录中提到的午饭前黄扣寿当面王亚军告诉杨兵500万先转到王亚军的账户上,再转到黄扣寿账户上,以后交给杨兵以及午饭期间王亚军承诺杨兵,钱只要一到账就转到伊麦账户上给他,吃了饭后当杨兵询问黄扣寿王亚军是否可靠,黄扣寿说没有问题,王亚军有7-8百万资产珊瑚有服装厂,靖江有厂泰兴城还有资产让杨兵不要担心等内容纯属黄扣寿故意捏造,因为午饭前王亚军根本未提及通过提升授信额度的方式用丽莎公司的账户贴现。
  陈雪锋2013年11月22日15时00分至2013年11月22日15时20分询问笔录证实是11月14日下午他在珊瑚农商行办事时看到吴军打电话向总行请示临时调整王亚军的授信额度,同时,黄扣寿2014年2月18日9时05分至2014年2月18日17时45分询问笔录中载明是陈雪锋出的主意说是可以提升王亚军的额度来做,而陈雪锋的出现是在11月14日下午,二者证言前后相互印证;蒋军出庭作证中的证言提到午饭后吴军才吩咐他帮忙向总行申报有关提升额度的资料;王亚军本人的供述自始至终也都明确是在下午才提议通过增加额度的办法办理贴现,加上吴强带着贴现资料、公章出现在珊瑚农商行的时间也是在下午,更加证实提出通过提高丽莎公司授信额度的方式办理贴现的时间是在下午。鉴于此,杨兵、黄扣寿的证言中关于饭前和吃午饭时王亚军承诺跟银行说好了,钱肯定进黄扣寿的账户,再由黄扣寿的账户汇入山东人账户这一事实也属无中生有,
  4、由黄扣寿的伊麦公司将汇票再背书给王亚军的腾发公司、丽莎公司这一过程发生在午饭后的下午。
  黄扣寿、杨兵的证言中提到是在上午将汇票再背书给王亚军的腾发公司、丽莎公司不实。吴强的证言、王亚军的供述均能够互相印证,起诉书也明确了汇票背书给王亚军两公司的时间是在下午。
  二、被告人王亚军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主观要件。
  被告人不知道杨兵委托黄扣寿办理汇票贴现,或者确切的说,在汇票背书转让给黄扣寿的伊麦公司后,王亚军不认为汇票权利属于杨兵所有。相反,根据票据法规定及票据背书理论,他认为该汇票权利已经转让归黄扣寿所有,黄扣寿委托王亚军贴现,二人之间基于委托贴现合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王亚军应当负有将贴现款返还给黄扣寿的义务,但是由于黄扣寿欠王亚军巨额债务由来已久,王亚军遂扣留了贴现款,以此冲抵债务。因此,王亚军并没有非法占有黄扣寿的贴现款的主观故意,更谈不上非法占有山东人贴现款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王亚军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主观要件。
  三、被告人王亚军未实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
  起诉书认为“王亚军采用隐瞒准备扣留贴现款的欺骗手段,委派会计吴强在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珊瑚支行办理该500万承兑汇票由泰兴市丽莎服饰有限公司贴现的相关手续”是不当的。黄扣寿委托王亚军办理贴现业务,并且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丽莎公司,肯定需要丽莎公司出面办理与贴现相关的资料。王亚军没有明确告知黄扣寿欲扣留贴现款,以此冲抵债务虽是事实,但也只是针对黄扣寿而言,欲行使民法上赋予的私力救济的权利而已,本身并不违法而且并不构成对山东人的隐瞒欺诈。相反,山东人明知黄扣寿不具备贴现资质,依旧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黄扣寿,使得王亚军更加确信山东人与黄扣寿之间不是委托贴现关系。
  四、本案实属民事纠纷,不应当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杨兵委托黄扣寿办理汇票贴现,而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黄扣寿的伊麦公司,再由黄扣寿的伊麦公司将贴现款返还给杨兵,由此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黄扣寿又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王亚军的腾发公司、丽莎公司,委托王亚军办理汇票贴现,由此黄扣寿与王亚军(公司)之间亦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王亚军(公司)负有将贴现款返还给黄扣寿的义务。由于黄扣寿欠王亚军巨额债务,王亚军以此为由扣留了贴现款以冲抵黄扣寿欠自己的债务,虽有程序及道义瑕疵,但仍属行使私力救济的范畴,不构成诈骗罪。杨兵应向黄扣寿主张返还贴现款,黄扣寿向王亚军主张返还贴现款,均依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故本案从权利义务关系层面上来讲应属民事纠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亚军既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又无对受害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其财产之行为。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原本属于山东人的钱当做是黄扣寿的钱扣留下来,冲抵黄扣寿欠被告人的巨额债务,虽在程序及道义上存在瑕疵,但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请求合议庭从“无罪推定”这一立法思想出发,判决被告人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避免对被告人造成更大伤害,以示法律之公正严明,维护社会之和谐!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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