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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普遍管辖

来源:管辖知识 黔江区法律咨询 时间:2015-10-08 浏览:
导读:   &
                                                                                                             ---刘柏林律师为外国人辩护
  主要案情:被告人奥斯蒂亚.巴兹尔.基戈泽(外文名OSITA BASIL CHIGOZIE),男,1977年7月11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尼日尼亚联邦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A04767425,务工,住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出租房;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6月份,被告人奥斯蒂亚.巴兹尔.基戈泽在OBI  ADADA指示下,从广东省广州市坐火车到达重庆市黔江区使用两个虚假的护照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黔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黔江分行分别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银行卡号分别为:6212263100020292723、6217003760033044454。并使用两个银行卡账户进行转账交易。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边防检查站鉴定,被告人奥斯蒂亚.巴兹尔.基戈泽办理信用卡使用的两个护照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外国人签证信息及出入境记录;鉴定意见书;视频录像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实。
  承办情况: 2015年8月24日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黔检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人奥斯蒂亚.巴兹尔.基戈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供法律刑事辩护服务,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委派本所刘柏林律师负责具体承办该案,通过该承办律师的大量调查、走访、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提出被告人奥斯蒂亚.巴兹尔.基戈泽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
  结果和体会: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黔法刑初字第00227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奥斯蒂亚.巴兹尔.基戈泽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该判决体现了---对于外国人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予以惩处。
  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应当注意掌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确定我国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我国缔结或者加入了某一规定有国际犯罪及其惩处的公约,我国便承担了对犯有条约规定罪行的罪犯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义务。当然,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并不予以引渡时,我国才能对罪犯实施管辖,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
  故该案对被告人奥斯蒂亚.巴兹尔.基戈泽(外文名OSITA BASIL CHIGOZIE)的判处也体现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未对被告人奥斯蒂亚.巴兹尔.基戈泽(外文名OSITA BASIL CHIGOZIE)予以“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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