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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盗窃杂,成功获缓刑

来源:律师成功案例 东莞法律咨询 时间:2016-05-24 浏览:
导读:一、案件背景: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唐某,蓝某、张某原均系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某家具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10月3日21时许,张某、蓝某、唐某经商量作案后,去到该公司仓库伺机盗窃家具。期间,唐某、蓝某、张某将仓库内的7套包装好的家具(价值3439.48元)搬到公司围墙处,后将家具转移到围墙外,唐某、蓝某用摩托车将其中的3套家具藏匿在唐某位于该村的出租屋内 ...

一、案件背景: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唐某,蓝某、张某原均系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某家具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10月3日21时许,张某、蓝某、唐某经商量作案后,去到该公司仓库伺机盗窃家具。期间,唐某、蓝某、张某将仓库内的7套包装好的家具(价值3439.48元)搬到公司围墙处,后将家具转移到围墙外,唐某、蓝某用摩托车将其中的3套家具藏匿在唐某位于该村的出租屋内,张某则将其中4套家属藏匿在张位于该村的出租屋内。

随后,巡逻的治安队发现唐某、蓝某有盗窃嫌疑将唐等2个抓获,后在唐某、蓝某的协助下将张某抓获,将缴回上述7套家具,当场终获手机等作案工具。家属闻名而来找到周乃文律师,在周乃文律师的详细分析下,家属很快办理委托手续,周律师很快介入案件中。 二、辩护情况:周乃文律师进行了最有质量的律师会见,在会见过程中,进一步分析了这罪名的量刑档次,并有效的跟被告提醒了注意事项,以及怎样录制对自己有利的口供,教唐某有针对性的供述了立功表现。并认真阅卷案件中相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辩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及物品清单,人事资料,户口证明,从深处挖倔了对唐某的有利证据,最后提出被告人唐某有立功表现,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且唐某有疾病在身,建议对被告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三:判决情况: 2013年2月6日,法庭采纳周律师全部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唐某犯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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