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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借款期间大不同

来源:合同担保 潍坊寿光法律咨询 时间:2016-06-03 浏览:
导读:保证期间与借款期间大不同案例:张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刘某要求张某提供两个保证人,张某找到王某和姜某为借款提供保证。2012年12月3日张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三个月,还款日为2013年3月2日,由王某和姜某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责任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后张某未按时还款,刘某于2015年2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姜某共同还款。诉讼过程中 ...

保证期间与借款期间大不同

案例:

张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刘某要求张某提供两个保证人,张某找到王某和姜某为借款提供保证。2012年12月3日张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三个月,还款日为2013年3月2日,由王某和姜某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责任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后张某未按时还款,刘某于2015年2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姜某共同还款。诉讼过程中,王某、姜某辩称,我们为张某提供保证,时间为三个月,现在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我们不再承担责任。我们是保证人,只有先向借款人主张得不到赔偿后才能向我们主张,不能直接起诉我们。王某、姜某的辩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张美玲解答:

王某、姜某辩解刘某起诉超过了保证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属于保证合同中应当约定的事项,也就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自己约定保证期间的权利。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如果确定呢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是这样规定的:1、当出借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2、当出借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但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这种情形下保证期间为2年。3、有的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太短,早于或等于借款到期日。这种情形应按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处理,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因此,本案中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同时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本案的保证期间是自2013年3月2日起计算两年。本案中的保证人主张借款期间为保证期间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王某、姜某主张应当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得不到赔偿后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辩解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姜某未与刘某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刘某可以直接要求两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王某、姜某在诉讼中所提的辩解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因此,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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