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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系列之:相关部门答复违法 一纸复议撤销答复书

来源:拆迁资讯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时间:2016-12-06 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

  井先生是山东省A市B镇人,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有规模的企业,但好景不长,2014年,B镇因拆迁改造项目而对B镇的土地进行征收,井先生的企业也在该征收范围内。但是,对于征地有关的材料,当地的相关部门并未进行公示公开,因此,对于征地的具体细节,井先生并不知情。井先生不甘自己辛苦打下的基业就这样不清不楚的毁于一旦,便通过咨询的方式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律师、和雪莲律师,期间,井先生也多次到访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同两位律师面谈维权事宜,经过多次的沟通商量,井先生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由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律师亲自代理井先生的维权案件。

  【办案掠影】

  对于井先生的维权案件,两位律师作了大量的努力。两位律师向A市有关部门以EMS邮寄的方式向A市有关部门送达了5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向A市相关部门申请公开与此次市场搬迁改造项目相关的土地权属、征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5项政府信息。2016年8月4日,A市有关部门作出了(2016)第X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拒绝公开5项信息中的4项。

  针对A市有关部门的答复,两位律师指导井先生向A市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经过A市相关部门的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例》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对于井先生提供的5份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公开此次市场搬迁改造项目的相关的5项政府信息,而A市有关部门不加区分的以井先生申请的信息与其特殊需求无关为由对其中的4项信息不予公开,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答复明显不当。最终,A市相关部门作出决定,撤销A市有关部门作出的(2016)第X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A市有关部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争议焦点】

  一、答复书中所认定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无关”为由拒绝公开井先生的申请是否正确?

  井先生积极响应当地的号召,对其企业所在的市场进行投资,并自主筹资建设了现有的商住房,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相关的手续,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为实施市场搬迁改造项目,对井先生实行搬迁工作,作为此次征收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井先生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的材料。

  在A市有关部门针对井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提出的“土地租赁协议”已经解除,并未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据加以佐证,因此,A市有关部门的答复错误。

  二、A市有关部门拒绝对井先生申请事项中的4项进行公开是否正确?

  对于井先生所申请的事项,本应属于相关部门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信息,对所申请的事项进行公开系A市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A市有关部门在答复书中称井先生所申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变动情况、征地报批材料”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为由,拒绝公开,属事实认定错误,拒绝公开的行为违法。

  三、对于A市有关部门对井先生申请的5份信息公开申请以一次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

  按照我国“一事一申请”的规定,井先生向A市有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按照“一申请一答复”的规定,A市相关部门应当对井先生的申请应当加以区分,分别作出答复,因此,A市相关部门作出一次统一的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了“一申请一答复”的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法律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山东拆迁系列之:相关部门答复违法 一纸复议撤销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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