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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军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离婚知识 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时间:2016-12-06 浏览:
导读:实践中,很多军婚家庭中,在婚姻家庭中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非军人一方通常束手无策,不知道向什么法院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夫妻一方为军人的民事案件,管辖规定如下:1.离婚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

实践中,很多军婚家庭中,在婚姻家庭中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非军人一方通常束手无策,不知道向什么法院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夫妻一方为军人的民事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1.离婚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主要考虑方便原告诉讼以及对军事秘密保密的考量。


应当了解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文职干部具有正式的军籍,不同于没有军籍的文职人员。文职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2. 其他的婚姻家庭纠纷,原则上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的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此规定中,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作者: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 曹芳律师,联系电话:1519599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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