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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来源:刑事动态 时间:2016-12-08 浏览:
导读:一、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7月,Z某(某国营单位会计)与M、C某(两人为社会人员)等人合谋,利用Z某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伙同他人虚报前申领小麦粮食直补资金及自己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小麦农资补贴、良种补贴资金等方式骗取国家各项补贴共计人民币228711.6元。其中,Z某与他人共同贪污资金为179207.40元,自己获利18000元。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7月,Z某(某国营单位会计)与M、C某(两人为社会人员)等人合谋,利用Z某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伙同他人虚报前申领小麦粮食直补资金及自己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小麦农资补贴、良种补贴资金等方式骗取国家各项补贴共计人民币228711.6元。其中,Z某与他人共同贪污资金为179207.40元,自己获利18000元。Z某利用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小麦农资补贴、良种补贴资金49504.20元。某人民检察院认定Z某贪污国家各项补贴人民币228711.6元。

二、律师辩护意见:

1、由于被告人认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于Z某贪污套取国家小麦粮食直补资金18000元的事实及冒用他人名义骗取49504.2元国家小麦农资补贴、良种补贴款的部分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但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Z某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各项补贴资金共计228711.6元,以该资金数额认定Z贪污的犯罪数额并以此资金数额量刑提出异议。

2、认定为贪污共同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各犯罪人在案件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来定罪处罚。在本起贪污行为中绝大多数的补贴资金都由蔡某非法占有了,因此,Z某在本案中应当是从犯,他应处于辅助和从属的地位。根据我国《刑法》的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179207.4元的贪污资金款项由Z某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3、Z某在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破案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并且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Z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罪伏法,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悔罪表现。

     三、法院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Z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X元。判决书对于辩护人提出贪污数额的意见没有采纳外,大部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Z某得到了人民法院依法轻判的处罚。当事人非常满意!

      四、办案体会

1、真心与委托人沟通交流,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支持,非常重要。让委托人放下思想包袱和顾虑,尽最大努力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好让律师掌握案件客观事实,明确办案思路。

2、运用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帮助被告人分析案件优势与劣势,给被告人讲清法庭的诉讼审理程序及注意事项,让他积极配合辩护律师及法官、检察官作好法庭审理工作。让被告人有一个正常的心态,应对公诉机关、法官及律师的发问,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3、与法官、检察官沟通交流案情,取得办案人员的支持。

4、明确辩护思路和方向,庭前积极准备辩护资料,庭审中不慌不忙,随机应对各种新情况的出现。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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