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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来源:合同新闻 时间:2016-12-12 浏览:
导读: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六章 其他事项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优势 ...

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优势,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应坚持“以人为本”、“调解优先”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 权益,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平等自愿、依 法调解、协作联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具体负责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调委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区县(自治县)妇联主席担任,副主任2名,由司法局、妇联分管领导担任。

调委会全称为“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工作场所悬挂机构名称标牌标识。:调委会刻制机构印章用于对外联络、协调、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由调委会委员和调委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调解员主要由律师、妇女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婚姻家庭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人员担任,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男性成员。

第四条 调解员聘任程序。调解员由区县(自治县)妇联、司法局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其选聘、培训、考核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妇联会同司法局制定。

第五条 调解员任职条件。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六条 调委会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一)调委会工作职责:

1.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2.宣传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保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为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作好案件统计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

(二)调委会受理范围:赡养、扶养、抚养、继承、财产权益等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受理范围。

1.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委会调解的;

3.其他不宜由调委会调解的纠纷。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引导

各级妇联组织接待婚姻家庭纠纷信访人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各方均同意人民调解的,应填写《婚姻家庭人民调解申请书》,由承办人交由调委会办理。当事各方主动要求人民调解的,承办人应当接受并告知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受理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调解员一般为2?3人,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增减。调解 员可由调委会安排,也可由当事人选定,当事人对调解员人选无异议后,进入调解程序。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所在社区(村)的基层调解组织、妇联组织应积极做好 配合工作。

第九条 调解

(一)调解员应当及时联系当事人,提前告知调解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调解地点一般在调委会工作场所,也可根据案情灵活选择。

(二)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时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引导双方依法规范处理纠纷。

(三)调解中,调解员应详尽核实纠纷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调解记录,允许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原委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并按捺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

(五)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调解,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授权代理人参加调解时,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征得授权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参加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定代理人签名并按捺指印。

第十条 协议

调委会根据婚姻家庭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通过法、理、情相结合的说服教育、疏通引导等方式,调解婚姻家庭纠 纷,促成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调委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 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调委会的文档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统一存档。文档资料主要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调解终止告知书、调解履行情况记录、调解登记簿、调解笔录等。

调解档案要做到一事一卷,分时间、分类别妥善存档保管,保管年限一般为五年。严格遵循保密原则,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因故查阅档案的,须经调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在规定地点进行查阅,未经允许不得复印、复制调解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调委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交流工作,进行舆情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遇特殊情况,经调委会负责人同意可’临时召 集会议。调委会在区县(自治县)妇联和司法局各设1名联络员,负责调委会联络协调工作,通报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调解情况反馈制度。调解终结后,调委会应督促当事人双方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并将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对不履行的,应告知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各区县(自治县)妇联和司法局对案卷和工作台账共同监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妇联负责调委会日常工作管理,调委会的工作场所设在区县(自治县)妇联。调委会应设专门的调解室,调解室内应公示调委会简介、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员职责、调解员纪律、调解员简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指导调委会的成立,负责调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婚姻家庭调解员岗位培训制度,加强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年度培训工作。妇联和司法局共同负责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培训,司法局进行人民调解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调解员的聘用经费及日常办公经费由妇联会同司法局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精神,共同商请当地财政解决。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调委会及调解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妇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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