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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路亲办案例评析(第1期):“假戏真做”,共同犯罪的主客观一致性如何认定?

来源: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17-02-21 浏览:
导读:【关键词】 共同犯罪、贩卖毒品、假交易、无罪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越南人李某高、陆某忠走私毒品入境时被抓获,侦查机关发现,梁某珠、廖某宝曾与李某高一起与毒品卖家商谈毒品交易事宜,遂将梁某珠、廖某宝一并认定为贩毒共犯,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另外,梁某珠2000年曾犯过一桩抢劫案,公诉机关遂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关键词】

共同犯罪、贩卖毒品、假交易、无罪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越南人李高、陆忠走私毒品入境时被抓获,侦查机关发现,梁某珠、廖宝曾与李高一起与毒品卖家商谈毒品交易事宜,遂将梁某珠、廖宝一并认定为贩毒共犯,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另外,梁某珠2000年曾犯过一桩抢劫案,公诉机关遂指控其犯贩罪、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被指控的罪、抢劫罪成立,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量刑20年

梁某珠委托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主任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梁某珠没有接触过毒品。辩护律师经过详细查阅案卷,发现梁某珠只是想和廖宝一起搞诈骗,就是假称有毒品卖,有买主上钩后就要他交定金,然后骗得定金跑路因为涉及毒品犯罪,吃定被骗的买主不敢报案。他们找高,他在骗局中冒充越南的毒品卖家,但李某高真的去搞毒品来买梁某珠和廖宝确实不知道李高后来如何贩毒。为此,辩护律师觉得为梁某珠被指控毒品犯罪作无罪辩护。

梁某珠的抢劫罪因证据确凿,辩护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决梁某珠被指控的不成立,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评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高、廖宝、梁某珠三人合伙走私毒品,即三被告人是走私毒品的共犯。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本案中,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李高、廖宝、梁某珠三人为共犯,就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即三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事实上,被告人梁某珠的主客观是否满足共同犯罪的要求?要作一一分析:

一、主观方面,被告人梁某珠是否具备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指各共犯意志联结成一个,各共犯的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都统一在共同犯罪的支配之下,各共犯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走私毒品犯罪,同时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同时,各共犯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是有预见的并且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廖先是设计一个骗局,假称有毒品卖,骗取买主的定金。他找到了梁某珠,让梁某珠去找个越南人冒充卖毒品的人。梁某珠说,骗些钱可以,如果真的搞毒品就不干。在确定了廖宝的诈骗意图后,梁某珠找到了越南华侨李高,介绍他与廖宝认识。之后,廖宝开始与李高商量诈骗的具体事宜,商谈过程梁某珠并未参与,梁某珠主观目的是“骗定金”,而不是真想“走私毒品”或“贩卖毒品”。

骗到2000块钱定金,李高、廖宝、梁某珠分了赃。分赃以后,廖宝、梁某珠就认为没事了,而李高见广东老板是真的想买毒品,于是搞来了毒品,要卖给广东老板。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李高已经不满足于骗取定金,而想通过贩卖毒品来牟取暴利。他在主观上已经从诈骗的故意转化为走私贩卖毒品的故意,并单独实施了买家的联系梁某珠对此毫不知情,又如何能与李高共谋“走私毒品”呢?因此,梁某珠没有与李高共同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

二、客观上,梁某珠是否实施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行为

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人参加走私毒品活动时,不论具体分工怎样不同,都有一个一致的目标,他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为实现走私毒品、促成毒品交易这个目标服务的。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走私毒品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珠为了达到骗取定金这个目的,共实施了以下三个行为,一是介绍李高冒充越南老板,二是当廖宝、李高去骗广东老板时,梁某珠又跟去几次,帮望了一下风。三是诈骗得手,分得赃款500元。至此,他在本案中的全部不法行为也就终止。梁某珠既没有事前与李高通谋,如商定走私的路线、方式;也没有参与犯罪的预备,如探测走私地点、交货地点等等;并且最终也没有参与走私毒品入境、交货的全过程。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都是李高与陆忠单线联系;毒品买卖交易,也是李高与广东老板单线联系,梁某珠并未参与其中。

综上主客观的分析,梁某珠参与了廖宝、李高设计的骗局,其行为构成诈骗;但其后李高、陆忠的走私毒品行为,无论是从犯意的产生,还是犯罪行为的实施,都自成一个系统,不再与梁某珠有关。

法院最终认定梁某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梁某珠被指控抢劫罪,因证据确凿,但被告人梁某珠在抢劫过程中情节较轻,属从犯,经辩护律师作罪轻辩护,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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