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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及其孩子户口未迁出的,仍应视为本村成员

来源:婚姻纠纷 时间:2017-02-22 浏览:
导读:南京离婚律师.宋妮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办理了大量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也因此积累了大量办理案件的经验,现在南京离婚律师.宋妮将一些案件改编为婚姻家事案例, 希望可以给你带来一些参考。(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案情简介:2010年,村委会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将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的补偿款按每位村民5000元标准进行分配发放。

南京离婚律师.宋妮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办理了大量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也因此积累了大量办理案件的经验,现在南京离婚律师.宋妮将一些案件改编为婚姻家事案例, 希望可以给你带来一些参考。(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情简介:2010年,村委会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将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的补偿款按每位村民5000元标准进行分配发放。赵某等人因系母亲外嫁女所生孩子(母亲及孩子户口未迁出),张某等人因上大学户口暂时迁出不符合分配标准致诉。

南京离婚律师.宋妮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口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②本案中,赵某等均落户于本村,尽管是随母上户,但毕竟从小生活在本村,张某等现户口虽不在本村,但因高校就读迁出,现还在校就读。故赵某、张某等应视为本村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之一,应享受其他成员享有的权利,判决村委会给付赵某、张某等每人5000元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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