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刘某一起发起设立A公司,和其他股东一样都没有实际出资,后王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黄某。没想到公司起诉王某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王某以自己的股权已经转让为由为抗辩,认为无需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履行出资义务,也是全体股东都要履行出资义务。
王某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吗?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是股东和公司之间就出资的纠纷,不涉及外部第三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已经转让股权,也要履行出资义务。
本案例告诉所有股东, 出资义务是对公司的法定义务,若未向公司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或者出资后抽逃出资,即使股权转让,不再担任公司股东而也不会免除其向公司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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