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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贩卖毒品案件就不能取保候审

来源:刑事动态 时间:2018-03-15 浏览:
导读: 蔡某因涉嫌贩卖毒品案,被刑事拘留后,蔡某家属经本人曾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找到本人。我问其家属,蔡某被关押在浦江县看守所,为什么要找我东阳的律师办案,他家属说:担心本地律师有顾虑不能尽力为其办案。 蔡某家属向我诉说,蔡某是一个老实本份的人,一人身兼职两个服装厂的劳务加工作业,经常加班至晚上8-9点钟。本次被刑事拘留的原因,系公安机关辗转找到了他使用的面包车 ...
 蔡某因涉嫌贩卖毒品案,被刑事拘留后,蔡某家属经本人曾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找到本人。我问其家属,蔡某被关押在浦江县看守所,为什么要找我东阳律师办案,他家属说:担心本地律师有顾虑不能尽力为其办案。
 蔡某家属向我诉说,蔡某是一个老实本份的人,一人身兼职两个服装厂的劳务加工作业,经常加班至晚上8-9点钟。本次被刑事拘留的原因,系公安机关辗转找到了他使用的面包车,可能系其面包车在无意中借给他人使用过的原因,而且使用过他的面包车的人可能涉嫌贩卖毒品了。
 本人接受蔡某家属委托后,先后多次到浦江县看守所会见蔡某,详细询问了案情,经过了解后,蔡某认为他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刑拘了,本人详细询问了其被抓获的经过,得知的情况与其家属陈述的一致。后本人先后两次到公安派出所找办案民警沟通。第一次去的时候,因没有事先到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蔡某沟通,承办民警见到我后,只跟我讲了蔡某涉嫌贩卖毒品,并告诉我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没有权利了解相关案情,并且承办民警告诉我“贩卖毒品案不太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顾虑到我自己还对案情还不了解,也没有必要与办案机关扯破脸死磕,以免今后办案的不顺,考虑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我对办案民警的回应一笑而过,递交了委托手续后,即刻赶往看守所会见蔡某。
见到蔡某后,虽然蔡某已被刑拘近9天了,但他的表情还是很坦荡的,本人仔细地倾听蔡某的讲述,后他告诉我“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公安再怎么审讯都是没有用的”。然后本人具体询问了他抓获经过,认为此案从源头上应该与其出借他的面包车有关。
同时本人在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时候,充分告诉他以下内容(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2)有关侦查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要签名的义务;(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要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9)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立功及其相关规定。通过上述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脆弱的心理得到加强,同时本人明确地告诉蔡某他已被刑事拘留16天,如案件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应当在刑拘30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否则等37天期限届满,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蔡某被刑拘的第28天,本人再次去公安派出所与承办民警沟通,在派出所的门卫接待室本人再次见到承办民警,问民警本案相关案情,民警还是很不友善地告诉我: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无权了解相关案情,并告诉我本案证据充分,马上将提交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匆忙离开。看到民警离开后,在派出所的门卫接待室,我告诉值班民警我要求见派出所领导,并将控告办案民警的违法办案行为。后一领导模
样的民警出来接待我,他听到我的说话后,从值班室内的一小房间走了出来,他一开始四处为难我,先说要求查看委托手续和律师证,后来又说公安侦查阶段只能请两个律师,再后来又直接说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无权了解案情。听到他说这些后,我据理力争,用手机打开《刑事诉讼法》给他看并且告诉他办案民警在扣押当事人手机时没有出具扣押清单,对此事我将保留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控告的权利,同时我告诉他,其实我们律师与办案民警对于案件的办理并不是冲突面,我们共同的目标就是要杜绝冤假错案,如本案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应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为其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手续。这个领导模样的民警听后,觉得我说得有道理,私下告诉我:“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你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你也应该是心里有数的,我只能把话说到这里了”,说完他叫我回去吧。
第二天,蔡某妻子告诉我她被派出所扣押的手机已还给她。第三天,蔡某妻子又打电话告诉我,派出所打电话给她,叫她去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通过本案的办理,本人认为,当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时,我们律师应当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最高目标,应当为其指出错误,对其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说明,并视情况向上级控告,我们不能放任承办警察的错误行为存在,也只有这样我们律师的监督才能实现预期的功效。同时,我认为既然受理了案件,就应当为当事人的权益努力去争取,用自己的专业技能、用自己的忠诚为当事人努力去办案、去辩护,而不能放任刑事辩护沦落为“形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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