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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来源:打击盗版 时间:2018-03-22 浏览:
导读: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目的)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
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
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
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九条(企业安全)
为保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他人进入公司。
第十条(特殊保密)
××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生产设备为特别保密设备,其所在的房间,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原材料为保密原材料,操作人员只可使用,严禁分析、化验,严禁外传。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标记)
公司采取合理方法,对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性质、期限以及容许接触的范围,进行标记。
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记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没有必要保密的资料、文件,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予以解密。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未经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
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计算机的保密措施)
公司所有计算机均应设置秘密口令。
关键数据和软件应该加密,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管理。
四、对商业秘密的义务、权利
第十四条(禁止故意侵权)
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不得为下列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2.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3.未经企业许可,将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4.协助任何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评论:本条禁止对商业秘密的故意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疏忽)
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完成自己承担的保密工作;
2.提高警惕,严防泄密;
3.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借阅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私自抄录、复印、转借;
4.严格保管自己的技术笔记;
5.严禁职工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公司参观;
6.在社会业务活动中,严禁超越规定和要求,介绍企业的技术、经营信息;
7.职工发表有关文章,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的事前请示制度)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十七条(做出保密信息时的申报)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的申报)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体现物的保管、返还)
职工对其工作做出、取得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事项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等资料,及其复印、复制物的,应迅速提交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由于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可由个人保管的,应慎重保管,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职工从公司内部门调出时,须向该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
职工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上述有关文件、物品应该全部返还公司。
第二十条(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
对做出专利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上职务成果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公司依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专门规章,给予特别奖励和报酬。
职工做出有关职务成果,在本公司实施并创造税后利润的,公司每年从该成果年利润中,提取x%,作为报酬支付给做出成果的职工。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该职工一次性报酬。
该职务成果由公司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公司应从成果的转让、许可收入中,提取y%,作为报酬支付给该职工。
具体的支付细则,公司应在专门规章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在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
第二十二条(职工离职后做出成果的权利归属)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正当离职的职工,即经过公司同意、与公司就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真实约定的职工,离职1年以内所做的发明创造,与其在本公司原来的工作、任务有关的,为本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权利,归属于公司。本公司根据专利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该离职职工支付奖励和报酬。
非正当离职的职工,视同在职职工,承担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所有义务。
本公司保留权利,在职工离职时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在离职1年以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归属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义务)
为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权不受侵犯,接触本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离职时,如果有必要,企业有权要求其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退职后的竞业限制事宜。
第二十四条(遵守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嘉奖)
对遵守本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下列成绩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根据贡献程度,可分别给予表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奖励、晋级、晋职、增加退职补偿金等嘉奖。
1.发现他人刺探商业秘密,及时汇报、处理,给公司避免重大损失或损失的;
2.发现本公司职工泄露或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3.提出有关商业秘密管理的合理化建议,为企业采纳的;
4.长年遵守本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做出贡献的;
5.离职人员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长年业绩,或有贡献、牺牲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责任)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未泄露或泄露公司秘密的,根据危害程度可分别给予批评、扣除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等。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民事责任)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违反非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本公司民事权益的;本公司离职职工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违反根据该规定签订的合同,侵害本公司民事权益的,根据损害程度和行为情节,应该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赔偿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
2.根据签订的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支付违约金;
3.并由本公司追缴违法收入;
4.本公司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
第二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离职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侵害本公司商业秘密权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司移送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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