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征地拆迁中,暴力拆迁的普遍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了,老百姓在征地拆迁当中,往往不约而至的受到利益的损害,导致一家人不能过正常的生活。更不可理喻的是,经常在双方没有谈妥补偿的情况下将房屋给强拆掉,严重危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那么,在没有签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能被强拆吗?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如果没有签字,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相关的法律程序的话,是不能强拆的,如果强拆则属于违法强拆,如果只是不签字,但没有在法律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话,又不搬出,那么,征收方则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根据不同土地性质,房屋拆迁的主要依据是不同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参照国务院590号令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主要依据是国务院590号令。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的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条规定,在征收合法,补偿依法落实到位后,拒不交出土地,由市县一级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强拆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行政强拆跟司法强拆有什么不同呢?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三是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相关博文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