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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隐瞒诊疗信息致鉴定意见考虑不充分的,法院可结合案情对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进行调整

来源:医疗损害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时间:2018-05-14 浏览:
导读:医务人员隐瞒诊疗信息致鉴定意见考虑不充分的,法院可结合案情对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进行调整 正文 案例要旨在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医务人员缺乏诚信、隐瞒相关诊疗信息,鉴定意见对此未予考虑或考虑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情对鉴定意见作出适当调整。


医务人员隐瞒诊疗信息致鉴定意见考虑不充分的,法院可结合案情对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进行调整

正文


案例要旨

  在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医务人员缺乏诚信、隐瞒相关诊疗信息,鉴定意见对此未予考虑或考虑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情对鉴定意见作出适当调整。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416号(2016613日)

  【基本案情】

  李延起、李清燕、李清宝、李清兰、李清波诉称:李延起与杨秀华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三女,即李清宝、李清燕、李清波、李清兰。20141127日中午1127分,杨秀华因胸憋、胸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进行心电图检查后,心内科医生称杨秀华冠状动脉堵死,需支架手术。杨秀华家属称去北京安贞医院治疗,被告心内科医生张文广称,有安贞医院专家在手术室手术,可以帮忙加一台手术。因此,杨秀华直接由急诊室到导管室进行急诊冠状造影及介入治疗,心脏右冠植入一枚支架。1330分,被告告知家属,杨秀华术后因心脏出血,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经了解,当天并没有安贞医院专家在被告处坐诊及手术,事后经被告医务科确认,该情况属实。被告采取欺诈手段,诱使原告同意杨秀华由被告进行手术,导致杨秀华死亡,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医疗费4351.24元、赔偿死亡赔偿金246828元、丧葬费38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共计349959.2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辩称:20141127日杨秀华因急性心梗到我院急诊室就诊。经检查,杨秀华心梗成立,并且危重,需急诊治疗。在告知患者及家属病情及手术风险、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我院为患者行急诊冠状造影及介入治疗,手术本身顺利。术后患者出现意识丧失我院立即进行了相应抢救及诊治,后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患者急诊及入院手术治疗过程中,我院按照诊疗常规对其进行了相应诊治,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延起与杨秀华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三女,即李清宝、李清燕、李清波、李清兰。201411271103分,杨秀华因主诉头晕12天到平谷区医院急诊治疗,初步诊断为头晕、急性心梗、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糖尿病。同日1157分,杨秀华入院,主要诊断为:急性下壁、后壁心肌梗死,其他诊断为: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三支病变、心脏破裂、心功能KillipJV级、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脑梗塞后遗症。后医院对患者家属进行了病情告知。同日平谷区医院经皮冠脉接入治疗术前患者或患者家属之情同意记录中冠脉病变描述为:前降支中段100%闭塞,钝缘支远段90%狭窄,右冠中段100%闭塞。本例患者的特殊情况:病情危重,术中、术后随时可出现心脏骤停、心功能不全及猝死。李清宝在该记录上签名。患者家属在心导管检查治疗手术之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日1245分,平谷区医院对患者行急诊冠脉造影及支架术。手术记录记载:手术过程顺利;右冠PTCA及支架术成功。手术后1335分,患者突发意识丧失,下颌式呼吸,大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心电监护提示室性逸搏心律,院方立即采取了抢救措施。1355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临床死亡记录记载死亡原因为心脏破裂。患者家属因此与院方产生纠纷,并向院方投诉。《医院投诉登记表》记载调查核实情况为:“1127日上午,张文广大夫与家属讲,今天安贞专家在手术室做手术,但经院方调查核实,当天没有安贞专家来我院手术,也没有告知家属没有安贞专家来手术室手术。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平谷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院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6110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对患者给予右冠支架,处理符合诊疗常规,具有手术指征,不宜保守治疗;术前对手术治疗可能发生的情况已向家属告知。《经皮冠脉介入治疗术前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记录》中的病变描述中右冠中段100%闭塞,此与实际右冠中段70%狭窄不符;患方听证会上提到医方承诺由安贞专家做手术,而医方回复是按常规这天有安贞专家来,只是那天专家没到,医方在术前与术后并没有相关告知内容,说明医方在诊疗中存在与患方沟通不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被鉴定人术后出现大动脉搏动消失,医方积极给予抢救,彩超提示心脏破裂,其死亡符合急性心梗诱发心脏破裂死亡。综上,平谷区医院对被鉴定人诊疗符合常规,具有手术适应症,但医方在诊疗中存在沟通不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责任程度为次要,其过失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该鉴定意见,原告方认为医疗损害鉴定不对医生的主观行为进行评价,本案中,医生对患者存在虚假告知,应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考虑。被告方亦提出异议及质询,鉴定机构给予了答复。

  【裁判结果】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6613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6416号民事判决: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延起、李清燕、李清波、李清兰、李清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2192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方在对患者杨秀华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平谷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结合被告方的医疗过错程度予以计算。关于过错比例,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方诊疗过失的责任程度为次要,对此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的病情重于实际情况,且在患者家属提出转诊安贞医院时,对是否有安贞医院专家来院就诊存在主观上的错误告知,以上情节均对患者家属作出就诊的决定已经产生较大影响,平谷区人民法院结合上述情节,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对被告方的责任程度予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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