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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禁渔期捕捞田螺 渔民夫妻获刑罚

来源:刑事动态 时间:2018-05-15 浏览:
导读:身为渔民明知封湖禁渔期,仍驾驶渔船到禁捕水域采用机动船拖网方式非法捕捞田螺,破坏水体环境。11月3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泗洪县龙集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陆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二合。2015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闫某联系被告人陆某到江苏省洪泽湖水域捕捞田螺。

  身为渔民明知封湖禁渔期,仍驾驶渔船到禁捕水域采用机动船拖网方式非法捕捞田螺,破坏水体环境。11月3日,宿迁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泗洪县龙集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陆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二合。

  2015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闫某联系被告人陆某到江苏洪泽湖水域捕捞田螺。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人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驾驶渔船从江苏省泗洪县龙集镇高房咀码头进入洪泽湖水域,并采用机动船拖网方式非法捕捞田螺。其中,被告人闫某负责开船、撒网、拉网,被告人陆某帮忙拉网并拣拾杂质。次日凌晨约4时,被告人闫某、陆某在返回该码头欲销售田螺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二被告人非法捕捞田螺计900余公斤。

  2013年1月22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告,规定江苏省洪泽湖水域每年2月1日6时至6月15日6时为全湖封湖禁渔期。

  另查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闫某在泗洪县龙集镇高房咀码头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陆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闫某处扣押渔网二合及田螺计900余公斤,其中所扣押田螺均被放生。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闫某、陆某为修复洪泽湖渔业资源环境分别向江苏省洪泽湖渔管办各交纳生态修复资金8000元、2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陆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闫某、陆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陆某因本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闫某虽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人闫某、陆某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捕捞的田螺虽被放生,但其非法捕捞的时间、方式仍对洪泽湖的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且较难修复,其向主管单位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购买水产品投放湖区,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采用间接的方式予以修复,本院对此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所在社区建议对其适用监外刑并愿意对其帮教,根据被告人陆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陆某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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