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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审查

来源:土地抵押 东城区法律咨询 时间:2018-05-16 浏览:
导读:  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审查。1、对抵押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抵押人要求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金融机构许可证;对委托办理的,要求被委托人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核对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身份,对国有企业要求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对公司制企业要求提供同意抵押的董事会书面决议;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有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等材料。2、对抵押物实体进行审查。
  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审查。
  1、对抵押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抵押人要求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金融机构许可证;对委托办理的,要求被委托人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核对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身份,对国有企业要求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对公司制企业要求提供同意抵押的董事会书面决议;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有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等材料。
  2、对抵押物实体进行审查。
  审查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情况及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缴清等情况。
  3、对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进行查证。
  (1)要求提供填写完整、印章齐全、与借款合同相对应、抵押贷款权利价值小于抵押物价值。(2)核对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中抵押物坐落、范围、用途、面积、使用年限等主要情况。
  4、其他要审查的内容。
  (1)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在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他项权利证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城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3)一宗地多次抵押后,其抵押贷款金额的总和应小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价值。(4)对要求设定顺序抵押登记的,必须由顺序排前的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抵押的有关书面证明,并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明确权利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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