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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闯黄灯致人伤残赔偿19万

来源:事故赔偿 库尔勒知名律师律师 时间:2018-05-17 浏览:
导读:赵某闯黄灯将李某撞残,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32万元,赵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李某在一审法院诉称:赵某驾驶小客车在黄灯亮起后越过停止线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涉案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赵某闯黄灯将李某撞残,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32万元,赵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某在一审法院诉称:赵某驾驶小客车在黄灯亮起后越过停止线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涉案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请求判令赵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共计7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不论是从证据认定的角度,还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信号灯的规定角度,以及从当事人行为有无过错角度,赵某未遵守交通法规的规定,未尽到合理安全义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就此次事故承担应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32万元,赵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判决后,赵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赵某认为,闯黄灯和闯红灯不同,设置黄灯的意义在于警告而不是处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并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宜作为处罚的法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配责任不合理,李某避让行为不合理,其在明知逆向车道有车行驶的情况下,加速冲入逆向机动车道,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关于赵某是否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赵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此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李某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黄灯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准许通行的绿灯已经结束,禁止通行的红灯即将到来。此时通过路口的车辆行人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赵某无视路口计时器的提示,在明知黄灯亮起尚未通过停止线的情况下仍快速驶入路口将李某撞伤,赵某存在过错,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正常通行进入路口,因对向有左转弯车辆,李某向左斜前方骑行。事发地点位于十字路口中间,未施划道路标线,李某的行驶路线不被禁止,不存在驶入逆向车道的情形。赵某称李某在明知逆向车道有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加速冲入逆向机动车道,无事实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由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成立并生效,进而判决由赵某负担鉴定费和一审案件受理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下来就让我们跟随本案的承办法官,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问题吧。

  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所谓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问:本案中,赵某的责任如何认定?为何法院会维持原判?

  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某驾车进入路口前完全能够根据交通信号灯计时器显示的时间作出是否可以继续通行的判断。赵某无视计时器的提示,在明知黄灯亮起尚未通过停止线的情况下仍快速驶入路口将李某撞伤,赵某存在过错,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赵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此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李某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赵某虽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因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卷宗材料、法院调查情况等确定由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问:本案中,李某有无逆行事实存在?应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正常通行进入路口,因对向有左转弯车辆,李某向左斜前方骑行。事发地点位于十字路口中间,未施划道路标线,李某的行驶路线不被禁止,不存在驶入逆向车道的情形。赵某称李某在明知逆向车道有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加速冲入逆向机动车道,没有事实依据,本院未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无侵权事实存在,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寄语:

  在日常通行中,许多“老司机”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在“闯黄灯”的情况下安全通过路口。必须指出的是,安全通行的交通秩序应当维护,“闯黄灯”的行为不仅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极力避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实际上是划定了黄灯亮时通过路口者的注意义务的尺度。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若继续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在有计时器的路口,通行者完全能够根据交通信号灯计时器显示的时间作出是否可以继续通行的判断,在通过路口时应更加理智。在遇到黄灯时,更应牢记:宁可等一分,切勿抢一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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