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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家争议十三载,对簿公堂怨与恩

来源:拆迁补偿 民告官律师 时间:2018-05-17 浏览:
导读:一纸《分家协议》,一次拆迁,引发了一场父子间的家庭纠纷。尽管协议签订后父亲搬出涉案房屋,但其认为房屋的拆迁利益仍应归自己所有,遂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全部拆迁利益,未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父亲遂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昨日该院开庭审理此案。邢甲育有五子,邢乙为其次子。2004年3月21日,邢甲和子女签订《分家协议》,约定“邢甲现居住的一处房屋由其继续居住,邢甲去世后该房产归邢乙所有。

  一纸《分家协议》,一次拆迁,引发了一场父子间的家庭纠纷。尽管协议签订后父亲搬出涉案房屋,但其认为房屋的拆迁利益仍应归自己所有,遂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全部拆迁利益,未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父亲遂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昨日该院开庭审理此案。

  邢甲育有五子,邢乙为其次子。2004年3月21日,邢甲和子女签订《分家协议》,约定“邢甲现居住的一处房屋由其继续居住,邢甲去世后该房产归邢乙所有。”该协议签订后,邢甲搬至四子家中居住。邢乙使用涉案房屋,直至2014年3月,该院房屋被拆除。由于政府拆迁导致涉案房屋被拆除,邢乙已领取全部补偿款,因安置房正在建设过程中,故安置房尚未交付。鉴于《分家协议》已无法按原有内容履行,房屋的财产形式转化为拆迁利益。邢甲认为涉案房屋拆迁所得均应归其所有,故起诉要求邢乙归还其全部拆迁利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分家析产纠纷案,根据涉案协议内容可以确定邢乙为涉案房屋最终的利益获得者,邢甲对涉案房屋有居住的权利,涉案房屋拆迁后的财产转化形式为拆迁利益且该利益归邢乙,同时邢乙应解决邢甲的居住问题。据此,一审法院驳回邢甲诉求。

  邢甲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坚持认为诉争标的物应归自己所有并当庭表示,“邢乙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更不可能解决我的居住问题。”对此,邢乙辩称:“《分家协议》约定很清楚,邢甲有居住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改变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分家协议》签订后,我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其他家庭人员并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他们对我的行为认可且《分家协议》已经法院认定为有效。”

  本案虽为拆迁利益分割纠纷,但背后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恩怨。几经周折,经过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调解:一、邢乙给付邢甲一定拆迁款项;二、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双方与拆迁相关的一切纠纷再无其他争议。至此,十三年的恩恩怨怨一笔勾销,最终父子俩握手言和。

  法官以案说法: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由父母主持家庭成员共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进而形成我们通常所说的“分家协议”或“分家单”。依据法律规定,此类分家析产法律关系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中全部或部分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由于《分家协议》中仅约定在邢甲去世后诉争房产归邢乙所有,而未明确邢甲在世期间房屋的权属。同时,对于房屋如遇拆迁,相关利益的分割亦未作出进一步约定。正是由于这些立约时的疏漏,致使父子之间产生争议,形成十余载的多次诉讼。

  法官在此提示:在分家析产的实际操作中,应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物尽其用等原则在家庭成员之间妥善协商处理。特别应注意,要引导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对于涉及的财产性质、数量、使用状况、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权利主体,以至于如遇拆迁时的相关利益分割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分家后因某项财产权属的归属不清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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